ST实华: 4.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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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修订)
 (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保证
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主席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监事会。公司全体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监事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
设副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凡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监事的任何情形的,不得担任监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的,
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
监事的任期与股东代表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
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议事和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方式或现场加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
签字。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
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与公司存续期限相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
事(代理人)姓名,缺席监事的人数、姓名和理由;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有关监事反对和弃权的理由。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
事(代理人)姓名,缺席监事的人数、姓名和理由;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有关监事反对和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公
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
                          《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
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
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司章程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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