煜邦电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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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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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01G20230446-01 号
致: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煜邦电力”)委托,指派范朝霞律师、许佳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承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而出具。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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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称为“《会议通知》”),
 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进行了公告通知。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会议地点为北京
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19 号中国蓝星大厦 10 层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周德勤先生
主持会议。本所承办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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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参加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 7 人,代表股份 82,210,391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3.2752%。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同出席本次大会。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承办
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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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
议资料》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由选举的 3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以及本所承办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
布现场表决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现场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资料》所列明的全部 2 项议
案,议案 1、议案 2.00 及其子议案 2.01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 2.00
及其子议案 2.01、2.02、2.03、2.04 均经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且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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