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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
致: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
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
表法律意见。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
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
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述词语的含义如下:
简称 全称
舒华体育、公司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
划》
本激励计划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
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
激励对象 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核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授予日
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中国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地区)
元 人民币元
本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正 文
一、 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作为激励对象
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
任何问题和异议。2023年8月3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
况的自查报告》。
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
定授予日为2023年9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监
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相关安排进行了核实,并出
具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 授予日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9月12日
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
不在以下期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减持股票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 授予对象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张如首等9名,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0万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激励对象均属于《激励计划》规定的以及公司监
事会核实的激励对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一致。
(三) 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2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
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及激励对象确认及本所律师合理审查,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日,舒华体育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所律师认为,舒华体育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舒华体育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授予之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
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