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谷科技: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9-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京
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谷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磁谷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
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磁
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636 号),
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815,300 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
为 9 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
份数量为 14,985,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1.0294%,现 9 名股东限售期即将
届满,将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全部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
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涉及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出的股份锁
定相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限公司、上海祥禾涌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涌济铧创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股份。对于本单位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单位
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
此等要求执行。
的监事王莉、包金哲承诺:
  (1)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
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
此等要求执行。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的核心技术人员胡思宁、包金哲、孟凡菲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及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锁定期届满后 4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刘迎明承诺:
  (1)本人/本机构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
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
前提下,若本人/本机构拟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且本人/本机构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本机构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机构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本机构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
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
机构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因本人/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人/本机构将依法予以赔偿;如本人/本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
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合伙)、涌济铧创、吕云峰承诺:
  (1)本人/本机构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
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
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机构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如因本人/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人/本机构将依法予以赔偿;如本人/本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
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股票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股票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
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4,985,80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21.0294%。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21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流通数量        股数量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股)
      南京宝利丰智能装备制造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
      上海祥禾涌原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涌济铧创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21,845,800   30.6560%   14,985,800 6,860,000
  注:1、南京宝利丰智能装备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 8,400,000 限售股份,其
中 6,860,000 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继勇、肖兰花、林英哲、杜志军、傅安强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
的承诺,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解除限售日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4 年 3 月
售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21 日。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 刊登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5)
                                                   ;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14,985,800             -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
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磁谷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