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晓晨律师、许芯语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有关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本均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遵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
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经依法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9),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
网络投票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万寿南路 999 号召开。
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 285,802,511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22.3846%。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 11 人,代表股份 3,416,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6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
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需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提案 1.00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217,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2.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217,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
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冒月建
见证律师:孙晓晨
见证律师:许芯语
见证时间: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