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和《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
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
事项做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苏亚金诚”)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
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苏亚金诚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苏亚金诚为公司
会审议。
独立董事:蒋锋、朱勇刚、范志军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