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北京兴华”)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
信状况、独立性、经验和资质,符合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
续聘北京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铁林 邓延昌 梁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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