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选举。
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董事会提名肖世练先生、邓延昌先生、
梁融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含三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
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分,并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性和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资格。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提名和选举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
京兴华”)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
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具备足够的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经验和资质,有利于保障和
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铁林 邓延昌 梁融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