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发展战略、未来资金需求,公司确定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3,663,003 股。其中,金亚东认购 50,000 股股票、
宁波长阳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认购 3,613,003 股股票。公司拟与金亚东及其控制的
宁波长阳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金亚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宁
波长阳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为金亚东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各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发行价
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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