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 598 号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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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598号
致: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于2023年6月2日出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316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317号《北
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
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3年8月4日出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
第487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525
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8月29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函(再融资)[2023]627
号),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上述文件
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上述文件的其他内
容继续有效。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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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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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备案情况
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备案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能在备案
有效期内实施,是否需要申请延期开工或履行程序重新取得备案文件,是否披露备案有
效期即将超期的相关风险及具体应对措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件;
经核查,现回复如下:
(一)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备案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
能在备案有效期内实施,是否需要申请延期开工或履行程序重新取得备案文件,是否
披露备案有效期即将超期的相关风险及具体应对措施。
发行人募投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类投资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应当实施备案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项目自备案后 2 年内未开工建
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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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发行人募投项目取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鲁发改项审[2022]111 号《关于山
东大业年产 20 万吨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2022 年
号《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复》。
发行人已在项目备案后 2 年内完成募投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及环评批复。为充
分保障募投项目建设,发行人已对募投项目中的建设期间办理延期,延期后的建设年限
为 2021 年至 2025 年,发行人将在备案的建设年限内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募投项目不存
在即将超期的风险。
发行人募投项目为政府备案类投资项目,无需申请办理延期开工或重新备案。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投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和环
境影响评价,募投项目所用土地、厂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20 万吨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项目(第一期)已取得诸城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诸城市辛兴镇新安街 2 号,实施主体为发行人。
发行人已取得鲁(2021)诸城市不动产权第 0004336 号《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本次募
投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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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2022]111 号《关于山东大业年产 20 万吨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项目节能报告
的审查意见》。
报告书[2022]06 号《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经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
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正在筹备项目建设,本次募投项目
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为年产 20 万吨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项目(第一期),
“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巨型工程子午胎(49 吋以上),低断
面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航空轮胎、农用子午胎及配套
专用材料和设备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出具的诸环审报告书
[2022]06 号《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批复》,募投项目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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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限内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即将超期的风险;发行人募投项目为政
府备案类投资项目,无需申请办理延期开工或重新备案。
得项目建设用地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在持续推动项目建设,本次募投项目
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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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 经办律师:郭芳晋
马龙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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