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三年九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胜华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胜华新材”或“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等相关文件(以下合称“已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法律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已出具法律文件出具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期间”)或者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的相关法律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法律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已出具法律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已
出具法律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
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相关法律事项的更新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程序】
就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核查内容】
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提请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
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届满之日起延长十
二个月。上述议案已经发行人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尚在
有效期内。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核查程序】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
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规的证明;
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
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股
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其经登记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45694238L
住所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天明
注册资本 20,268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
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电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
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经营范围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31 日
经营期限 2002 年 12 月 31 日至长期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股票
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
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预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的证明;
本次发行的条件进行逐条核验;
声明文件;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核查内容】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
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实
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
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
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
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
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1378 号《审计报告》并基于
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
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
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即发
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
其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即发行人不存在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前述主体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
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
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青岛中石大控
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控股”),实际控制人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
管理局(以下简称“西海岸国资局”)。根据石大控股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
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
证明、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
督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亦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
(4)发行人非科创板上市公司,不适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
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
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程序】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权证书、域名证书、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及其购置发票等主要资产相关文件,所租
赁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租赁合同、产权证书以及发行人补充期间内履行的重大业
务合同;
会议文件;
审计报告;
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劳动合同范本,并抽查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核查内容】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方面独立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业务、人
员、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资产独立完整,仍具有面向市场独立
经营的能力。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
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
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石大控股、
实际控制人为西海岸国资局。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除已出具法律文件中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
新增股份质押情况。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为石大控股,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西海岸国资局。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
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24 号);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
【核查内容】
(一)公司截至报告期末的股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3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
持有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数量(股)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持有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数量(股)
北京哲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哲厚”)
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融发集团”)
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开投集团”)
(二)公司主要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发行人发布
的相关信息披露公告及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截至报告期末,除已出具法律文件
中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不存在所持发行人股份
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其他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不存在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七、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Moore Legal CZ (大华国际捷克事务所法律事务所)、Park Byeongmo 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境外法律意见书”);
规的证明;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现有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2023年半年
度报告、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的现有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一:
发行人现有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现有子公司、分支机构的
实际经营业务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主要经营资质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续期/换领生产经营相关资质/备案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开
展上述主营业务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备案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了开展上述主营
业务依法应当取得的经营资质/备案。
(三)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
阅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境外
子公司的数量及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其中石大胜华(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石大胜华香港”)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及电子商务业务,石大胜华(捷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捷克”)和石大胜华日本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石
大胜华日本”)主要从事化工系列产品贸易业务。
(四)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营
业执照》、全套公司登记备案文件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等资料,发
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五)主营业务突出
经查阅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和 2020 年-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收入及利润均主要来自
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
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
经营的法律障碍。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现有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实际经营业务与
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了开展上述主营业务依法
应当取得的经营资质/备案;
(三)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合法有效存续,其中石大胜华香港
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及电子商务业务,石大胜华捷克和石大胜华日本主要从事化
工系列产品贸易业务;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
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
见、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会议文件及其信息披露情况;
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
定;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自2023年1月至报告期末期间,发行人关联方变动情况如下:
的公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变更为石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西海岸国资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开投集团拟将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石大控股;郭天明与石大控股、开
投集团、融发集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郭天明与石大控股拟在需由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如果双方最终意见不一致,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以及不违反该协议的前提下,郭天明将以石大
控股的意见为准。前述协议已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生效。
因此,融发集团、开投集团、郭天明及其控制的山东惟普控股有限公司(曾
用名为“山东石大富华盛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盛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惟普控股”)系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融发集团、开投集团、
惟普控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郭
天明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亦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他组织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石大控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石大控股的控股股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经控集团”)及经控集团的控股股东青岛西海岸新区融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属于发行人的关
联方。
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姓名 在石大控股处担任的职务
张金楼 董事长
张志民 董事、总经理
张凌春 董事
于相金 董事
王兵 董事
李清波 监事
陈鹏 监事
孙连文 监事
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周林林原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于2023年1月17日起
离任,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在担任发行人
周林林 非独立董事期间及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其控制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侯家祥原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于2023年1月17日起
离任,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在担任发行人
侯家祥 非独立董事期间及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其控制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于相金原系发行人监事,于2023年2月6日起不再担任
于相金
监事职务,担任董事职务
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高级管理人员宋会宝曾于2023年3月担任独立董事,
公司 已于2023年7月离任
董事陈伟曾于2018年8月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山东融发舰船修造集团有限公司
金曾于2018年8月担任董事,已于2023年3月离任
董事陈伟曾于2018年8月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山东融发特种装备维保有限公司
金曾于2018年8月担任董事,已于2023年3月离任
董事陈伟曾于2018年10月担任董事,已于2023年3月
青岛中科睿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离任
青岛融源杨家山里投资发展有限公 董事于相金曾于2019年6月担任董事,已于2023年4月
司 离任
青岛胜华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于2023年5月设立
下简称“胜华海创”)
东营石大胜华融创新材料科技有限
发行人原全资子公司,于2023年2月注销
公司
山东众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持有山东石大富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富华能源科技”)20%股权,已于2023年5月退出持
股
除上述关联方情况变化外,截至报告期末,已出具法律文件披露的其他发行
人的关联方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2023年1-6月发生的
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3年1-6月
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
接受劳务、采购能物耗 8,768.30
下简称“兖矿国宏”)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
接受劳务、采购能物耗 4,624.54
称“泉州石化”)
中化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14,960.02
石大控股 采购商品 1,326.86
(2)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3年1-6月
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
销售商品 3,643.95
司(以下简称“高化学”)
ENCHEM及其控制的公司 销售商品 9,585.76
泉州石化 销售商品 105,68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9.69
(4)其他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3 年 1-6 月
泉州石化 租赁关联方土地 130.78
兖矿国宏 租赁关联方土地及房屋 66.51
注:上表交易金额为公司向关联方支付的租金金额。
(1)关联方应收款项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对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账面余额
东营石大宏益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化
应收账款 8.38
工”)
应收账款 ENCHEM CO.,LTD. 326.72
应收账款 ENCHEM POLAND SP.ZO.O 749.95
应收账款 Enchem America, LLC/INC 478.64
应收账款 亿恩科新能源科技(张家港保税区)有限公司 2,452.57
其他应收款 宏益化工 339.60
(2)关联方应付款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对关联方应付款项余额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账面余额
应付账款 泉州石化 1,126.01
应付账款 中化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892.21
应付账款 兖矿国宏 1,539.11
其他应付款 郭天明 0.10
其他应付款 泉州石化 129.50
其他应付款 ENCHEM CO.,LTD. 71.32
合同负债 上海葆霖贸易有限公司 0.01
合同负债 高化学 399.18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泉州石化 142.55
租赁负债 泉州石化 756.21
租赁负债 兖矿国宏 64.20
(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资
料,发行人2023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具
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交易定价符合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方之间
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前述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其认为“公司2023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
经营的正常开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合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程序,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发行人2023年1-6月的历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其认为:“公司2023年1-6月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交易金额和类别,
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相关关联交易是公
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23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
理性,相关交易定价符合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亦不存在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司治理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五)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间接控股股东经控集团及其控制
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交
易定价符合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对
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间接控股股东经控集团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屋相关资料及发行人取得该等不动产权涉及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
证、地上建筑物的建设手续等文件;
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进行境内商标查询;
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s://tysf.cponline.cnipa.gov.cn/)进行境内专利检索;
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s://register.ccopyright.com.cn/query.html)进行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核查;
(https://whois.aliyun.com)查询进行核实;
方出具的说明等相关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核查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报告期末,除已出具法律文件已经披露的不动产外,发行人子公司新增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情况如下:
土地使
序 面积 取得 他项
权利人 证书编号 坐落 用期限 2 用途
号 (m ) 方式 权利
至
胜华新材料 眉山高新
川(2023)
科技(眉山) 区工业环
眉山市不动 2073.03. 178,446. 工业
产权第 20 65 用地
下简称“眉山 大道交叉
公司”) 口东南侧
胜华新能源
鄂(2023)
科技(武汉) 青山区八
武汉市青山 2072.11. 34,467.6 工业
不动产权第 14 2 用地
下简称“武汉 联村
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已就上述土地使用权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相关土地使
用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
截至报告期末,《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外购房产中的部分房屋已取得房
屋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 建筑面积 取得 他项
权利人 证书编号 坐落 2 用途
号 (m ) 方式 权利
胜华新 鲁(2023)东营 东营区汾河路 160
能源科 市不动产权第 号和颐新城 12 幢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建筑面积 取得 他项
权利人 证书编号 坐落 2 用途
号 (m ) 方式 权利
技(东 0012363 号 105 室 取得
营)有
限公司 东营区汾河路 160
鲁(2023)东营
(以下 号和颐新城 3 幢 1 买受
简称 单元 101-2 单元 805 取得
“胜华 室等共 80 个
新能源
科技”) 东营区汾河路 160
鲁(2023)东营
号和颐新城 4 幢 1 买受
单元 101 室-2 单元 取得
东营区汾河路 160
鲁(2023)东营
号和颐新城 8 幢 1 买受
单元 101-2 单元 805 取得
室等共 72 个
东营区汾河路 160
鲁(2023)东营
号和颐新城 9 幢 1 买受
单元 101-2 单元 805 取得
室等共 64 个
东营区汾河路 160
鲁(2023)东营
号和颐新城 10 幢 1 买受
单元 101 室-2 单元 取得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已就上述房屋取得了相应产权证书,相关房屋所有权
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
变化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建筑面积 取得 他项
证书编号 坐落 用途 变化情况
号 人 (m2) 方式 权利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权利 建筑面积 取得 他项
证书编号 坐落 用途 变化情况
号 人 (m2) 方式 权利
该不动产通过更正登
记,土地权利类型由
“国有土地所有权”
东营 变更为“国有建设用
鲁(2022) 市垦 地使用权”,土地权
垦利不动 利区 利性质由“空”变更
号 198 记颁发不动产权证,
胜华
号 原房屋不动产证“鲁
新能
源科 (2022)垦利不动产
技 权第 0012209 号”注
销。
东营
该不动产通过更正登
鲁(2022) 市垦
记(坐落变更)颁发
垦利不动 利区
不动产权证,原房屋
不动产证“鲁(2021)
垦利不动产权第
号 198
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胜华新能源科技已将其位于菏泽单县永顺国际花园
(三)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利证书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于2023年8月15日(以下
简称“商标查询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
的查询结果,截至商标查询日,除已出具法律文件已经披露的注册商标外,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取得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 类别 有效期至
方式 权利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上述注册商标取得了权属证书,相关注册商标权属清晰,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利证书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于2023年8月16日(以下
简称“专利查询日”
)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s://tysf.cponline.
cnipa.gov.cn/)的查询结果,截至专利查询日,除已出具法律文件已经披露的专
利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三: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的新增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专利查询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境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外专利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注册 取得 他项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地区 方式 权利
含锂金属硅的制
发行人、胜华新
备方法、含锂金 10-25576 发明 2022.1 原始
属硅、含锂 SiO 00 专利 2.16 取得
公司
及其应用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就上述新增专利取得了权属证书,相关专利权
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利证书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于2023年8月17日(以下
简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查询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https://register.ccopyri
ght.com.cn/query.html)的查询结果,截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查询日,除已出具法
律文件已经披露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利证书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于2023年8月22日(以下
简称“域名查询日”)在阿里云域名信息查询系统(https://whois.aliyun.com)的
查询结果,截至域名查询日,除已出具法律文件已经披露的域名外,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域名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持有者 域名名称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变化情况
石大胜华 2023 年 8 月 22 日,该域名的
(泉州)有 权利人名称由“山东石大胜华
下简称“泉 为“石大胜华(泉州)有限公
州公司”) 司”。
(七)租赁不动产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报告期末,除已出具法律文件已经披露
的情形外,发行人新增或续期后的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有无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用途 产权
号 (㎡)
证书
青岛保税区莫斯科
青岛国 青岛博庆国际 路 40 号办公楼(保
贸 物流有限公司 税区三十二号小区)
武汉致力保障
武汉公 武汉市青山区工人 员工
司 村街道青城阳光 宿舍
理有限公司
注:根据武汉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致力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的《青城阳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委托合同》,武汉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出租
方对该等房产进行管理并代收房屋租赁费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或续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
册商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域名等;
(二)截至报告期末,除已出具法律文件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已通过出
让、自建、受让等方式取得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依法取得了相应的
权属证书,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截至报告期末,除已出具法律文件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截至报告期末,除已出具法律文件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不动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
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大合同;
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
涉及的合同、财务凭证等资料;
【核查内容】
(一)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单笔金额 5,000 万
元(含税)以上的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采购合同(合同金额
或合同项下订单合计金额在 5,000 万元(含税)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签订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采购内容
《10 万吨/液态锂
建设工程施工总
胜华新能源 盐项目 EPC 工程 2022.09.01-2
科技 总承包合同》及其 023.08.15
吨液态锂盐项目
补充协议
《胜华新能源科
建设工程施工总
技(东营)有限公
承包服务-1.1 万
胜华新能源 中国电子系 司 1.1 万吨/年添加 2023.02.17-2
科技 统工程第四 剂项目(车间三 PS 023.11.10
目(车间三 PS
建设有限公 装置)EPC 工程总
装置)
司 承包合同》
《胜华新能源科
技(东营)有限公 建设工程施工总
胜华新能源 司添加剂装置原 2023.02.13-2 承包服务-添加
科技 料提升改造项目 023.07.10 剂装置原料提升
PC 工程总承包合 改造项目
同》
中国电子系 建设工程施工总
《20 万吨/年电解
统工程第四 2022.11.15-2 承包服务-20 万
建设有限公 023.08.30 吨/年电解液项
总承包合同》
司 目
上海寰球工 22 万吨/年锂电
《22 万吨/年锂电
程有限公司 材料生产研发一
武汉公司 材料生产研发一
体化项目及 20
体化项目及 20 万
万吨/年电解液
吨/年电解液项目 2022.12.01-2
中铁建工集 (22 万吨/年锂电 023.10.30
年锂电材料生产
团第二建设 材料生产研发一
研发一体化项
有限公司 体化项目)EPC 工
目)EPC 工程总
程总承包合同》
承包
中国电子系 建设工程施工总
《3 万吨/年硅基负
统工程第三 2022.10.31-2 承包服务-3 万吨
建设有限公 023.12.31 /年硅基负极材
工程总承包合同》
司 料项目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签订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采购内容
东营富华达
《1 万吨/年高端氟 1 万吨/年高端氟
远新材料有
中化二建集 材料项目(二期) 2023.04.01-2 材料项目(二期)
团有限公司 土建、安装工程施 023.11.05 工程土建、安装
简称“富华达
工合同》 施工
远”)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授信额度在 5,000 万元以
上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授信额度 担保
序号 申请人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万元) 情况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2022.06.02-
分行 2025.06.0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 2022.07.25-
分行 2023.07.25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金额在 5,000 万元以
上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金额 担保情
序号 借款人 出借人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万元) 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金额 担保情
序号 借款人 出借人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万元) 况
富华达 工商银行东营 《固定资产借 自首次提款日
远 新区支行 款合同》 (2022.04.08)起五年
招商银行股份
泉州公 《固定资产借
司 款合同》
惠安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
泉州公
司
惠安支行 业务合同》
胜华新 中国工商银行
《固定资产借 自首次提款日
款合同》 (2023.07.17)起五年
技 东营新区支行
胜华新 中信银行股份 《人民币流动
技 分行 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其他重大合同(即合同金
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签订主体 签署对方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合同内容
东营区人民政府有偿收回
发行人位于东营市东营区
《东营区人民 北二路(土地面积 87,062.70
政府与山东石 平方米)的地块及地上附着
东营区人 2022.04.26-
民政府 永久
团股份有限公 及拆迁补偿金额为 6,462 万
司合作协议》 元,该等补偿款项将根据拆
迁进程分期支付(注),并
于 2023 年 12 月底前拨付完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毕。
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许可
《12 万吨/年碳
上海石油 发行人在其年产 12 万吨碳
酸乙烯酯(EC) 2022.01.24-
技术项目技术 2042.01.23
院 建设中使用合同项下的专
许可合同》
利权、技术秘密。
注: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搬迁补偿款进展的公告》:“截
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拆迁完成且公司已经收到土地收储及拆迁
补偿金额共计 2,500 万元,后续拆迁及土地收储补偿支付方式为该地块土地划拨或出让完成
后 1 个月内拨付 1,500 万元,2023 年 6 月底前拨付 1,000 万元,余款 2023 年 12 月底前拨付。”
(二)补充期间内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补充期间内已履行完毕的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重大合同,
并对部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补充期间
内已履行完毕的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重大合同不存在重大纠纷。
(三)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互联网检索等途径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确认,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102,890,634.88 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
额为 57,198,827.65 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中金额较大(即金额超过截至报告期
末发行人净资产的 0.1%)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相关文件,该等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
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潜在风险;
(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
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总股本未发生变动,发行人不存在增
资扩股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未发生合并、分立、达到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审议标准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增资扩股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未发生
合并、分立、达到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
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具体计划。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本所律师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
和验证工作: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补充期间内的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已就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部门完成备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章程的合法合规性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已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
规定制定及修订,不存在与上述有关规定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利润分配合规性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
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02,68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现金股利 3.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60,804,000.00 元。
经核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已履行了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 2022 年度的利
润分配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已就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
章程》在公司登记部门完成备案;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已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
定制定及修订,不存在与上述有关规定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 2022 年度的利润分配已
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根据律
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全套会议文件,并查阅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文
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的业务经营需要设置了其他内部
职能部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
构,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经核查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通知、会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议议案、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补充期间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核查发行人在补充期间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在补充期间内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
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补充期间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补充期间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
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全套会议文件,并查阅了发行人补充期间内
的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等文件;
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证券期货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信 用 中 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网站对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情况如下:
姓名 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郭天明 董事长
于海明 董事、总经理
于相金 副董事长
陈伟 董事
姜伟波 董事
徐春明 独立董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姓名 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王清云 独立董事
张胜 独立董事
高建宏 监事会主席
刘峻岭 监事
王晓红 职工代表监事
郑军 副总经理
丁伟涛 副总经理
吕俊奇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宋会宝 总会计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及任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司收到董事张金楼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张金楼先生申请辞去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根据《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张金楼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要求,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
成董事补选及相关后续工作。”
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李蓉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该议案尚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监事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上述董事的变动情况已履行了现阶段依
法应当履行的必要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的变动情况已履行了现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
必要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并对相关事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核查内容】
(一)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
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增值税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 21%、13%、9%、6%
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7%、5%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因纳税主体而异(注)
注:发行人及中国大陆地区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 25%,其企业所得税税收
优惠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十五、(二)1.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3 年 1-6 月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发行人子公司于 2023 年 1-6 月期间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持有人 证书编号 发证部门 发证日期 有效期
东营石大胜华新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
能源有限公司(以 GR2022370
下简称“胜华新能 02896
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源”)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
GR2020370 2020.08.17
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东营石大胜华新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
材料有限公司(以 GR2020370 2020.08.17
下简称“胜华新材 00478 (注)
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料”)
山东胜华国宏新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
材料有限公司(以 GR2022370
下简称“胜华国 05945
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宏”)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胜华新能源科技、胜华新材料持有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已期满,根据公司的说明,胜华新能源科技、胜华新材料正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
的重新认定。
基于上述,发行人子公司胜华新能源、胜华国宏于 2023 年 1-6 月享受 15%
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胜华新能源科技、胜华新材料于 2023 年 1-6 月企业
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
(1)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 2019 年第 3 号),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
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胜华新材料危险品仓库及厂房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需的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用地于 2023 年 1-6 月享受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 号)、《山
东省财政厅关于 2021 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
号)文件规定,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
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现行标准的 50%计算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胜华新材料、胜华新能源在其享
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内,按现行标准的 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现有子公司 2023 年 1-6 月度享受的上述税收优
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政府补助
经查阅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涉及政府补助相关内容以及发行人提供
的相关政府补助依据文件和银行入账单等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3年1-6月
收到的单笔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序 金额
主体 项目 依据文件
号 (万元)
邹财建字[2022]21 号《关于拨付 2022 年
中央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金
工业发展基 发展资金的通知》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金额
主体 项目 依据文件
号 (万元)
金
山东石大胜华
东营生态环
化工集团股份
境局储运罐 东环垦分字[2022]2 号《关于 2022 年度
有限公司垦利
分公司(以下简
合治理项目 案的请示》
称“垦利分公
补助
司”)
东委人组办发[2022]11 号《关于印发〈黄
河三角洲人才工程产业领军人才项目实
贴 公室关于公布 2020 年度黄河三角洲学
者、黄河三角洲产业领军人才名单的通
知》
泉人社文[2021]47 号《泉州市人力资源
石大胜华(泉 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高校毕业生
州)有限公司 泉州市高校毕业生安居补助及社保补助
(以下简称“泉 操作细则的通知》《关于拟发放第七批
补助
州公司”) 高校毕业生安居及社保补助的公示》
(2022)及附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
说明,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的情
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现有子公司于 2023 年 1-6 月度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发行人及其现有子公司于 2023 年 1-6 月度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及政
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补充期间内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的
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
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
官方网站查询是否存在相关处罚记录。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证
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符合环境保
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行业
标准及其他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的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
《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取消本次发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募投项目中的“年产 5 万吨湿电子化学品项目”及“年产 3 万吨硅基负极材料项
目”,并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 450,000.00 万元(含本数)”调整
为“不超过 360,000.00 万元(含本数)”。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取消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中的“年产 30 万吨电解液项目(东营)”及“年产 20 万吨电
解液项目(武汉)”,并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 360,000.00 万元(含
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199,000.00 万元(含本数)”。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范围之内,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 调整后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 拟使用募集
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
年产 30 万吨电解液项
目(东营)
年产 20 万吨电解液项
目(武汉)
产研发一体化项目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年产 10 万吨液态锂盐
项目
年产 1.1 万吨添加剂项
目
年产 5 万吨湿电子化学
品项目
年产 3 万吨硅基负极材
料项目
合计 705,751.57 450,000.00 270,041.46 199,000.00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不涉及其他调整事项。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发行方案的调整已履行了依法应当履
行的必要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
十八、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
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款项支付凭证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人信息查询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检索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行政处罚;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说明、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
所律师登录百度、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进行检索,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即涉案金额超过 100
万元)情况如下:
序号 案由 原告 被告 主要诉讼请求 进展情况
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
无棣 原告青岛国贸主张被 告青岛国贸诉讼请求。
买卖 顺通 告未按时供货,故诉请 2019 年 1 月,青岛国贸向青岛市
青岛国
贸
纠纷 有限 款 123.25 万元及支付
公司 利息。 2019 年 8 月,青岛国贸与被告达
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应
在 2019 年 12 月 25 日前向青岛国
贸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 133.25 万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案由 原告 被告 主要诉讼请求 进展情况
元。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该案件尚
未执行完毕。
原告石大海润主张被
告未按买卖合同约定 2020 年 12 月 28 日,东营市垦利
向其发货,故诉请法院 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生效判决,支
青岛石
判决被告天津市原龙 持石大海润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
大海润 天津
化工有限公司返还本 判决后,石大海润向东营市垦利区
石化科 市原
金 1,389.74 万元、支付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买卖 技有限 龙化
逾期付款利息及承担
诉讼费用,被告李连生
纠纷 (以下 限公 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未发
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
简称 司、李 现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
原告就被告天津市原
“石大 连生 本次执行程序。
龙化工有限公司所有
海润”)
的整套粒钾装置所属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该案尚未
设备及附属设备享有 执行完毕。
优先受偿权。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青岛国贸、石大海润在上述案件中均作为原告并均已
胜诉,且该等案件所涉标的总金额占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期末净资产的比例约为
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主要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
情形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信用中国网、中国裁判文书
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
询系统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报告期末,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不存在新增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
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
十九、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
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二部分 反馈问题回复的更新情况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年产30万吨电解液项目(东营)”
等7个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位于东营、武汉、眉山等地。2)募投项目投产后,公
司产品结构将从目前的以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溶剂产品为主过渡到以电解液及其
配套材料为主,同时新增面向半导体和光伏领域的湿电子化学品,公司产品和客
户结构将发生较大变化。3)电解液市场竞争激烈,头部企业不断扩充产能继续
提升市场占有率;据百川盈孚统计分析,预计到2024年,我国电解液产能将提升
至430万吨/年,但市场需求预计只有200万吨。4)湿电子化学品项目主要技术来
源为自有技术,辅之引进技术服务,公司已完成技术引进和工艺包开发。5)硅
基负极属于新型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目前市场整体产销规模小,与石墨负极材
料相比应用并不广泛,发行人是国内较早布局硅基负极的企业。6)本次募投项
目用地部分为自有土地,部分为购置土地。7)目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
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资质或许可。
请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4条对募投项目用地情
况进行补充披露。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的区别与联系,
本次募投项目选址的主要考虑,通过本次募投项目涉足新产品及应用领域的必要
性和紧迫性,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要求;(2)公司是否已取得募投项
目实施所需的资质、许可等,公司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公司是否已具备和掌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工艺,技术来
源于外部的具体情况及其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重要性程度;(4)按不同募投
项目产品列示现有及规划产能情况,结合细分市场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格局、
空间及成熟度、竞争对手产能及扩产安排、意向客户或订单、自产耗用量等情况,
进一步说明本次大幅新增产能的合理性、紧迫性及产能消化措施;(5)公司及
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7条对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对其余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回复。经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募投项目已取得的安全审查意见情况及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已取得的主要资质/许可情况需更新外,本题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
现更新部分回复如下: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核查工作:
设施审查意见;
【核查内容】
(一)募投项目安全审查意见取得情况的更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年产
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审查意见
年产 10 万吨液态锂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盐项目 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3〕420 号)
年产 1.1 万吨添加剂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项目 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3〕415 号)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取得的主要资质/许可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取得的主要资质/许可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备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尚需结合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实施
进度于项目正式投产前办理或换领所需的业务资质及许可。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
目涉及的安全审查意见已办理完毕;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尚需结合募投项目
建设进度及实施进度于项目正式投产前办理或换领所需的业务资质及许可。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
投项目涉及的安全审查意见已办理完毕;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尚需结合募投
项目建设进度及实施进度于项目正式投产前办理或换领所需的业务资质及许可。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5:关于惟普控股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董事长郭天明对外投资并控制惟普控股,惟普控
股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石大富华新材料于2020年3月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后经过
发行人管理层控制的多家持股平台增资、石大富华新材料减资,惟普控股于2022
年3月变更为董事长郭天明控制的企业。2)发行人共有约120名员工(含管理层)
投资惟普控股。3)惟普控股与发行人均属大化工行业,均拥有锂电池电解液添
加剂产品。4)公司独立董事徐春明通过投资博发产投和博祺产投,间接持有惟
普控股的股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共同投资的背景、金额、时间、
投资标的等。
请发行人说明:(1)惟普控股的主营业务情况(包括主要产品、收入、利
润等),股权变动的过程、历次定价情况及公允性,惟普控股控制权变更、公司
管理层及员工入股惟普控股、石大富华新材料减资惟普控股的原因及主要考虑,
上述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2)惟普控股人员、技术、资产等
是否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公司,结合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况,说明是否构成竞
争,是否存在向公司管理层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3)独立董事徐春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共同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是否影响
任职独立性;(4)结合上述事项,说明相关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对本
题进行回复,现更新本题回复如下: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核查工作:
(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查询惟普控股及其子
公司的专利情况;
技术;
办法》等制度文件;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
(一)惟普控股的主营业务情况(包括主要产品、收入、利润等),股权
变动的过程、历次定价情况及公允性,惟普控股控制权变更、公司管理层及员
工入股惟普控股、石大富华新材料减资惟普控股的原因及主要考虑,上述事项
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惟普控股是一家以可降解材料、半导体材料、生命科
学高分子材料和新能源材料四大业务板块为主的公司,惟普控股目前主要产品及
规划产品及其应用领域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主要产品 主要应用领域
氟代碳酸乙烯酯(FEC)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医药和农药中间体
碳酸亚乙烯酯(VC)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制备聚碳酸乙烯酯
添加剂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聚合反应催化剂及工业
双氟磺酰亚胺锂(LiFSI)
抗静电剂
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
领域
乙炔产业链
(规划产 γ-丁内酯(GBL) 下游原料,抽提剂,染色助剂等
品)
锂电池正极浆料、高分子材料、绝缘材料、石
N-甲基吡咯烷酮(NMP)
油石化、电子材料
根据惟普控股提供的财务报表,惟普控股 2022 年及 2023 年 1-6 月的主要财
务数据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项目 2022 年度/截至 2022 年末 2023 年 1-6 月/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营业收入(万元) 5,810.95 1,627.19
净利润(万元) 3,371.97 -5,180.54
净资产(万元) 25,495.36 66,470.84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1)2020年3月,惟普控股设立
华新材料”,当时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签署《山东石大富华盛创新材料有限公
司章程》,约定设立惟普控股,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全部由石大富华新材料认
缴,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惟普控股设立时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0 100.00
(2)2021年11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博发”)认缴 13,295 万元,东营博盟产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博盟”)认缴 9,460 万元,由东
营诺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诺信”)认缴 2,555 万
元,东营博祺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博祺”)认缴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认缴 1,200 万元,东营百祺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百
祺”)认缴 670 万元,东营海业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
营海业”)认缴 480 万元,东营旭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东营旭泰”)认缴 335 万元,东营百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东营百达”)认缴 275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就本次增资,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出具《山东石大富华盛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名国成审字【2021】
第 0091 号),确认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惟普控股净资产为 4,846.27 万元。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出具《山东石大富华盛创新材料
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所涉及的山东石大富华盛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1]沪第 2967 号),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参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次增资价格系由交易各方根据上述审计及评估结果基础上友好协商确定,增资
价格为 1 元/元注册资本,具有公允性。
本次变更完成后,惟普控股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4,570.00 100.00
(3)2022年3月,第一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参股公司参与定向减资的公
告》,石大富华新材料拟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惟普控股,惟普控股将以其所持东
营富华达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达远”)100%股权向石大富华新材
料支付减资对价,具体情况如下:
① 2021 年 12 月 22 日,惟普控股以其拥有的两套在建生产装置及其相关资
产负债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富华达远。
② 根据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昊资评报字
【2021】第 0108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12 月 22 日,富
华达远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结果为 5,072.42 万元。
③ 根据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昊资评报字
【2021】第 0107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12 月 22 日,石
大富华新材料持有的惟普控股股东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结果为 5,073.52 万元。
④ 石大富华新材料拟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惟普控股,惟普控股将以其所持
富华达远 100%股权作价 5,072.42 万元向石大富华新材料支付减资对价,同时惟
普控股向石大富华新材料支付 1.10 万元现金作为减资对价。
⑤ 本次定向减资完成后,石大富华新材料不再持有惟普控股的股权;石大
富华新材料将持有富华达远 100%股权。
普控股 14.4634%股权(对应 5,000 万元注册资本)以减资方式退出,惟普控股注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册资本由 34,570 万元减少至 29,570 万元。惟普控股已就本次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于《齐鲁晚报》刊登《减资公告》。
根据发行人发布的上述《关于参股公司参与定向减资的公告》,本次减资价
格系按照其持有的惟普控股股东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具有公允性。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惟普控股股权;惟普控股的出
资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9,570.00 100.00
(4)2022年3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和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有的惟普控股 8.12%股权(对应 2,400 万元注册资本)无偿转让给东营博盟;同
意东营博发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1.01%的股权(对应 300 万元注册资本)无偿转
让给东营诺信,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2)同意惟普控股注册资本由 29,570
万元增加至 67,660 万元,其中由东营嘉惟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东营嘉惟”)认缴 16,510 万元,东营合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伙)(以下简称“东营合益”)认缴 16,500 万元,东营创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创壹”)认缴 2,040 万元,东营百祺认缴 1,495
万元,东营优信认缴 1,045 万元,东营博祺认缴 280 万元,东营海业认缴 80 万
元,东营旭泰认缴 65 万元,东营诺信认缴 45 万元,东营百达认缴 30 万元。
同日,东营博发分别与东营博盟、东营诺信签署《山东惟普控股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作出约定。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中转让的注册资本均为未实缴部分,故
股东之间约定转让价格为 0 元;鉴于本次变更时惟普控股的规划项目均未实际投
产,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价格为 1 元/元注册资本,具有公允性。本次变更时,
发行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惟普控股股权,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情形。
本次变更完成后,惟普控股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67,660.00 100.00
(5)2022年9月,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缴 50 万元,东营旭泰认缴 50 万元。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鉴于本次变更时惟普控股的规划项目均未实际投产,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价格为 1 元/元注册资本,具有公允性。本次变更时,发行
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惟普控股股权,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情形。
本次变更后,惟普控股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计 117,760.00 100.00
(6)2022年10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惟普控股 2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创壹,同意东营优信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6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创壹,同意东营百祺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50 万元股权转让
给东营创壹,同意东营博祺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1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创壹,
同意东营海业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2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创壹,同意东营旭泰
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1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创壹,同意东营百达将其持有的惟
普控股 3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创壹,同意东营博发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2,25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嘉惟,同意东营博盟将其持有的惟普控股 2,250 万元股权转
让给东营合益,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出资额对
转让出资额 转让价款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应已实缴金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计 4,700.00 470.00 470.00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鉴于本次变更时惟普控股的规划项目均未实际投产,
本次股权转让系按照实缴出资定价,具有公允性。本次变更时,发行人未直接或
间接持有惟普控股股权,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变更后,惟普控股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17,760.00 100.00
料减资惟普控股的原因及主要考虑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惟普控股控制权变更、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入股惟普控股的原因及主要
考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惟普控股于 2020 年 3 月设立时,系发行人参股公司石
大富华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42 号)、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的
通知》(教财厅函[2021]4 号)等文件规定,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逐步实现高校
与下属公司剥离的要求,深化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
时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控制的公司)以减资方式退出石大富华新材料。本次
变动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参股子公司与关联方
共同投资的公告》,鉴于当时惟普控股相关业务的体量相对较小,尚处于业务发
展初期,未来的发展仍存在不确定性。经与石大富华新材料其他股东充分沟通,
惟普控股计划在业务发展初期引入投资人。结合惟普控股未来资金需求,发行人
关联方控制的持股平台拟以现金方式向惟普控股增资。本次变动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石大富华新材料减资惟普控股的原因及主要考虑
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参股公司参与定向减资的公
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惟普控股当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
路,与发行人紧邻。惟普控股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向发行人采购水电及蒸汽,且惟
普控股在建的 2 万吨/年甲醇钠装置和 2 千吨/年氟苯装置投产后拟生产的甲醇钠、
氟苯产品分别为发行人生产碳酸二甲酯所必须的催化剂及电解液原料之一,预计
将与发行人产生金额较大的交易。鉴于惟普控股股东包括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为了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发行人未来可能与惟普控股发生的关联交易等,
保护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减少石大富华新材料对惟普控股出资的方式,将
惟普控股当时在建的 2 万吨/年甲醇钠装置和 2 千吨/年氟苯装置的相关资产负债
转至石大富华新材料。本次减资完成后,惟普控股及石大富华新材料的股权结构
如下:
富海集团新能源 山东金达源集团
发行人
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东营博发产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等9家持
股平台 石大富华新材料
东营富华达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含2万吨/年甲醇钠装置、2千吨/
惟普控股
年氟苯装置)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2021年11月,惟普控股增加注册资本
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关公告。
(2)2022年3月,惟普控股减少注册资本
股公司参与定向减资的议案》,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股公司参与定向减资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相关公告。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惟普控股股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惟普控股的上述股权变动情况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程序。
(二)惟普控股人员、技术、资产等是否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公司,结合与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况,说明是否构成竞争,是否存在向公司管理层及员工
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1)惟普控股人员来源情况
根据惟普控股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2023年6月30日,惟普控股员工情况
如下:
类别 人数 占比
曾任职于发行人 69 10.19%
其他外部招聘 608 89.81%
合计 677 100.00%
根据发行人及惟普控股的说明,上述曾任职于发行人的员工至惟普控股任职
均系该等员工的自主选择,该等员工遵守《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离
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惟普控股之间就上述事宜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惟普控股技术来源情况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惟普控股当前生产产品为:碳酸亚乙烯酯、氟代碳酸
乙烯酯、双氟磺酰亚胺锂,上述产品技术主要来源为自研及外部引进,不存在来
源于发行人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未进行前述产品项目的研发立项
或技术购买,亦不存在生产上述产品的情形。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
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进行
查询,截至专利查询日(2023年8月22日),惟普控股及其子公司的已授权及已公
示受理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申请人 专利状态
号 类型
山东惟普新能 实用 专利权维
源有限公司 新型 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源有限公司 新型 持
一种双氯磺酰亚胺的生产 山东惟普新能 实用 专利权维
装置 源有限公司 新型 持
一种可连续合成氟代碳酸 山东惟普新能 发明 驳回等复
乙烯酯的装置和方法 源有限公司 专利 审请求
一种双氟磺酰亚胺锂的制 山东惟普新能 发明 一通回案
备方法 源有限公司 专利 实审
一种用于连续制备碳酸亚
山东惟普新能 发明 一通回案
源有限公司 专利 实审
统装置
山东惟普新能
一种氯代碳酸乙烯酯的回 发明 等待实审
收提纯方法 专利 提案
普控股
山东惟普新能
一种含水双氟磺酰亚胺锂 发明 等待实审
的除水方法 专利 提案
普控股
山东惟普新能
一种即时分离的碳酸亚乙 发明 等待实审
烯酯合成方法 专利 提案
普控股
宁夏惟远新能
发明 等待实审
专利 提案
普控股
山东惟普新能
一种无溶剂一锅法制备氟 发明 等待实审
代碳酸乙烯酯的方法 专利 提案
普控股
山东惟普新能
一种碳酸亚乙烯酯的制备 发明 等待实审
方法 专利 提案
普控股
山东惟普新能
一种合成双氟磺酰亚胺锂 发明 等待实审
过程中除水的方法 专利 提案
普控股
山东惟普新能
一种碳酸亚乙烯酯脱溶装 实用 专利权维
置 新型 持
普控股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源有限公司、惟 新型 持
普控股
山东惟普新能
实用 专利权维
新型 持
普控股
宁夏惟远新能
实用 专利权维
新型 持
普控股
一种具备有毒气体净化功
山东惟普新能 发明 等年登印
源有限公司 专利 费
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未对上述专利所涉产品及技术进行研发立项,亦
未生产上述专利所涉产品,惟普控股不存在技术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
(3)惟普控股资产来源情况
发行人注册地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其主要子公司生产经营
地分别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山东省济宁市、福建省泉州市、四川省眉山市、
四川省乐山市(筹)、湖北省武汉市;惟普控股注册地为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
饶街道迎宾路335号恒丰大厦A座13-03C,惟普控股及其主要子公司生产经营地
分别为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双方主要生产经营地位置
相隔较远。
根据惟普控股提供的资产清单、惟普控股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惟普控
股之间资产相互独立,惟普控股的主要资产不存在资产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发行人
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除部分曾任职于发行人的员工自主离职后前往惟普控
股任职外,惟普控股的人员、技术、资产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
管理层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1)惟普控股与胜华新材主要产品及其应用领域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惟普控股目前主要生产产品及规划产品及其应用领域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主要产品 主要应用领域
氟代碳酸乙烯酯(FEC)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医药和农药中间体
碳酸亚乙烯酯(VC)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制备聚碳酸乙烯酯
添加剂
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聚合反应催化剂及工业
双氟磺酰亚胺锂(LiFSI)
抗静电剂
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
领域
乙炔产业链
(规划产 γ-丁内酯(GBL) 下游原料,抽提剂,染色助剂等
品)
锂电池正极浆料、高分子材料、绝缘材料、石
N-甲基吡咯烷酮(NMP)
油石化、电子材料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主要产品及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产品及其应
用领域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主要产品 主要应用领域
电解液溶剂、聚碳酸酯、油漆涂料、四
碳酸二甲酯(DMC) 甲基氢氧化铵(TMAH)、碳酸甲乙酯原
料
碳酸甲乙酯(EMC) 电解液溶剂
碳酸酯系列
产品 碳酸丙烯酯(PC) 电解液溶剂、碳酸二甲酯原料
碳酸二乙酯(DEC) 电解液溶剂、医药中间体
电解液溶剂、添加剂原料、高吸水树脂
碳酸乙烯酯(EC)
(SAP)
二氟磷酸锂(LiPO2F2) 、四氟硼
酸锂(LiBF4)、二氟草酸硼酸锂
(LiDFOB)、硫酸乙烯酯(DTD)、
添加剂 电解液添加剂
双草酸硼酸锂(LIBOB) 、氟化锂
(LiF)、氟苯(C6H5F)、1,3-丙烷
磺内酯(1,3-PS)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不饱和聚酯树脂(UPR)、聚醚、日化、
丙二醇 /
医药及食品添加剂
六氟磷酸锂
(固态和液 / 电解液溶质
态)
甲基叔丁基 汽油调和料、基础化工原料、医药中间
/
醚 体溶剂
液化气 / 碳四深加工、民用燃烧等
电解液 / 锂离子电池
(2)惟普控股与发行人之间均存在添加剂产品,但双方添加剂业务之间不
构成竞争,亦不存在向公司管理层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如本题回复之“(1)惟普控股与胜华新材主要产品及其应用领域”部分所述,
惟普控股及发行人产品中均存在添加剂产品,但双方添加剂业务之间不构成竞争,
主要原因如下:
① 惟普控股与发行人的添加剂产品的主要功能不同
电解液添加剂是指为改善电解液的电化学性能和提高阴极沉积质量而加入
电解液中的少量添加物。电解液中通常含多种添加剂,主要根据下游电池厂商的
具体需求配置不同的添加剂,具有定制化的特点。根据惟普控股与发行人的说明,
双方均有电解液添加剂产品,但是具体添加剂品种和作用均有差异。电解液生产
厂商生产电解液时,通过多种添加剂互相搭配,共同提高电池性能,具体添加类
型及用量由电池厂决定,各种电解液配方均有差异。因此,电解液生产厂商生产
电解液时可同时搭配使用惟普控股与发行人的添加剂产品,共同提高电池性能,
不同添加剂之间不存在竞争性。
② 发行人添加剂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较低,且主要为发行人自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拥有少量添加剂产品。发行人上表所列添加
剂产品自产及贸易销售收入于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期
间分别为3,129.45万元、4,082.40万元、10,145.53万元和14,556.11万元,分别占发
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0.70%、0.58%、1.22%和5.09%,占比较低。根据发行人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说明,发行人的电解液项目投产后,发行人现有添加剂产品及募投项目涉及的添
加剂产品将主要以满足自用为主。
③ 惟普控股与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规划不同
根据惟普控股的说明,其未来致力于成为行业领先的乙炔下游衍生品材料专
业制造商,其核心业务产品规划包括生产、研发以1,4-丁二醇(BDO)、γ-丁内
酯(GBL)、N-甲基吡咯烷酮(NMP)等为主的乙炔产业链内产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未来拟将公司打造成为全球优秀的“电解液+材
料”综合平台服务商,利用碳酸酯溶剂优势,拓展布局电解液产品项目,配套完
善液态锂盐、添加剂项目。
④ 惟普控股与发行人独立开展业务
发行人与惟普控股各自独立开展业务,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与惟普控股之
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向发行人管理层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
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惟普控股与发行人之间均存在添加剂产品,但双方添
加剂业务之间不构成竞争,亦不存在向发行人管理层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徐春明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共同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是否影响任职独立性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
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
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
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个人品德,符合独立性要求,与上市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持股、任职、重大业务往来等利害关系(以下
简称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
由下列人士担任:(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其任职独立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徐春明先生提供的简历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化学工
程与环境学院查询,徐春明先生现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化学工程与环境学院
教师。
额)及东营博发10万元出资额(对应0.1198%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惟普控
股合计0.017%股权,其认缴出资金额及所间接持有的惟普控控股股权比例较低。
根据徐春明出具的声明承诺函,其通过上述合伙企业间接投资惟普控股系因看好
惟普控股未来发展。
根据徐春明出具的声明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徐春明与公司管理层共同
间接投资惟普控股的情形不属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及《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徐春明与公司管理层共同间接
投资惟普控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影响其作
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独立性。
(四)结合上述事项,说明相关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情形。
如前所述,上述相关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情形,具体如下:
序;
股的技术、资产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
剂业务之间不构成竞争,亦不存在向发行人管理层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影响其任职独立性。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 惟普控股历次股权变动具有合理性,历次定价公允,且上市公司已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二) 除部分曾任职于发行人的员工自主离职后前往惟普控股任职外,惟
普控股的技术、资产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
(三) 发行人与惟普控股各自独立运营,双方均存在添加剂产品,但双方
添加剂业务之间不构成竞争,亦不存在向公司管理层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 独立董事徐春明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共同投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影响其任职独立性。
(五) 上述相关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情形。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8.1:关于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的少数股东存在大
额关联采购,与控股子公司胜华新材料、胜华新能源的少数股东存在大额关联销
售。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关联采购、关联销售的交易内容及占比情况,说明公司
生产经营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将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回复,现更新本题回
复如下: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核查工作: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等相关资料;
的少数股东之间关联交易涉及的合同、财务凭证等资料;
性进行对比分析;
及发行人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资料;
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
定;
个月及报告期内减少的关联方基本情况;
应用情况;
【核查内容】
(一)结合关联采购、关联销售的交易内容及占比情况,说明公司生产经
营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将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少数股东兖矿国宏、泉州公司的少
数股东泉州石化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采购,具体交易内容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 主要交易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方 内容
占同类交 占同类交 占同类交
金额 金额 金额
易比例 易比例 易比例
甲醇 3,874.44 20.02% 7,564.41 17.44% 4,885.00 16.14%
二氧化碳 349.35 22.87% 622.31 18.28% 730.49 17.36%
兖矿
国宏
能耗 4,372.03 19.10% 7,328.14 12.73% 3,996.51 10.77%
其他 172.48 - 29.93 - - -
甲醇 3,612.68 18.66% 6,597.39 15.21% - -
泉州
石化 环氧乙烷 11,347.34 66.10% 22,449.80 60.17% - -
及其
关联 能耗 4,283.27 18.71% 8,493.87 14.76% - -
方
其他 341.17 - 1,013.35 - 482.16 -
合计 28,352.85 10.45% 54,099.20 7.92% 10,094.16 2.09%
注 1:以上列示的“占同类交易比例”系指关联采购占发行人同期为生产之目的而采购
同类原材料的比例。
注 2:以上列示的合计交易金额占比系指关联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注 3:以上列示的“其他”包括管廊费用、检验检测费、污水处理费等,主要系为泉州
公司、胜华国宏项目运营之目的发生的采购,不具备同类交易可比性。
注 4:上表公司从泉州石化的关联采购金额不含土地租赁。
化碳、能耗用于胜华国宏 5 万吨/年碳酸二甲酯项目运营;2022 年度及 2023 年
司 44 万吨/年新能源材料项目(一期)运营。
综合考虑原材料供应稳定性、运输成本及用工成本等因素,报告期内,发行
人就近向兖矿国宏、泉州石化及其关联方采购原材料、能耗等,具有必要性及合
理性。
鉴于泉州公司的碳酸二甲酯装置采用 EO 酯交换法,主要原材料为环氧乙烷;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原有碳酸二甲酯装置以 PO 酯交换法为主,对环氧乙烷采购量较小,因此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泉州石化及其关联方采购环氧乙烷占同类交易比例较高。环氧
乙烷市场供应充足,发行人可供选择的供应商较多,不存在生产经营依赖于泉州
石化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以外,发行人上述关联采购金额占同类交易比例不高,且相关关
联采购内容主要为甲醇、二氧化碳等商品及蒸汽等能耗,相关原材料市场供应充
足,发行人具备较为丰富稳定的供应商储备,不存在生产经营依赖于上述关联方
的情形。
(2)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新材料的少数股东高化学(上海)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化学”)、胜华新能源的少数股东 ENCHEM 及其
关联方存在关联销售,具体交易内容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占同
占同类 占同类 占同类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类交
交易比 交易比 交易比
易比
碳酸酯类 3,339.75 4.20% 19,075.68 7.60% 23,133.13 9.91% 12,426.58 8.28%
丙二醇 276.58 0.71% 656.84 0.55% 610.30 0.42% 420.89 0.59%
高化学
六氟磷酸锂 27.62 0.52% 1.49 0.01% - - 0.99 0.01%
其他 - - 0.31 0.00% - - - -
碳酸酯类 6,019.74 7.57% 16,702.95 6.66% 11,707.12 5.01% - -
ENCHE
M 及其 六氟磷酸锂 3,566.02 66.56% 10,793.76 46.48% 11,120.26 38.52% - -
关联方
其他 - - 238.20 0.98% 196.02 1.34% - -
合计 13,229.71 6.82% 47,469.23 8.63% 46,766.83 8.05% 12,848.46 4.00%
注 1:以上列示的合计交易金额占比系指关联销售合计金额占发行人同期自产产品销售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收入的比例。
注 2:2021 年 4 月,ENCHEM 受让王学英持有的胜华新能源 49%股权,由此成为发行
人的关联方。此后,发行人向 ENCHEM 及其控制的主体销售产品构成关联交易。
高化学系业内知名的精细化工产品贸易商,ENCHEM 是国际知名电解液生
产企业,该等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供需关系。高化学、
ENCHEM 向发行人采购碳酸酯类溶剂及其他锂电材料产品,具有必要性及合理
性。
如上所示,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向 ENCHEM 及
其关联方销售六氟磷酸锂占比较高,主要原因是 ENCHEM 作为国际知名电解企
业,对六氟磷酸锂原材料的需求量大,与发行人签署的长期协议中约定的采购规
模较大。2023 年以来,受市场因素影响,发行人六氟磷酸锂的销售规模同比大
幅下降,而 ENCHEM 及其关联方基于自身需求向发行人采购六氟磷酸锂的规模
未发生大幅下滑,由此导致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向 ENCHEM 及其关联方销售六
氟磷酸锂的占比相较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有所提升。鉴于前述期间内六氟磷
酸锂产品的市场需求旺盛,发行人同类市场客户较多,不存在生产经营依赖于
ENCHEM 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以外,发行人上述关联销售金额占同类交易比例不高,且相关关
联销售内容主要为碳酸酯类溶剂、锂盐等,相关产品市场竞争充分,发行人不存
在生产经营依赖于上述关联方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交易内容所涉原材料及产
品市场竞争充分,且上述关联交易合计金额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成本、销售收入的
比例较低,发行人不存在生产经营依赖于上述关联方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所涉主要产品及下游客户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产品 主要下游客户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产品 主要下游客户
项目 售给下游电解液厂商
首先满足自用,余量部分销
售给下游电解液厂商
首先满足自用,余量部分销
售给下游电解液厂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ENCHEM 是国际知名电解液生产企业,亦是发行人碳
酸酯溶剂的主要客户之一,报告期内存在向发行人采购碳酸酯类溶剂及其他锂电
材料产品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锂电材料及锂盐产品,未来可能与
ENCHEM 就前述产品的销售新增关联交易。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关联方发生业务联系可能性较小,预计不会新增其他关
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暂无法预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关联
交易收入或利润金额等数据。就该等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已出
具《承诺函》,承诺如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关联交易的,发行人与相关关联
方将依据届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在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
行交易,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如需),确
保相关交易不会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独立
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保障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及机构独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预计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
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核查,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6 号》第 2 条发表核查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四、(一)1.结合关联采购、关联销售的
交易内容及占比情况,说明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部分所述,报
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的少数股东的关联采购及与控
股子公司胜华新材料、胜华新能源的少数股东的关联销售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1)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少数股东的关联采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兖矿国宏、泉州石化及其关联方签
署长期框架协议约定相关采购事宜,并通过采购订单执行交易;上述采购价格均
基于市场化定价原则确定,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与发行人向非关
联方采购同类原材料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① 向兖矿国宏采购的定价原则
根据发行人与兖矿国宏签署的采购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兖矿国宏采购甲醇的
价格参考 ICIS 安迅思公布的相应地区的日平均价确定;采购二氧化碳的价格系
参考卓创资讯发布的“山东兖矿国宏公司”月平均结算价确定;采购蒸汽以“基
准价外加煤炭价格”进行定价,同时参考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采购的电、一
次水、循环水、低压氮气及仪表空气均以基准价外加动态调整的方式确定。
② 向泉州石化及其关联方采购的定价原则
根据发行人与泉州石化及其关联方签署的采购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泉州石化
的关联方中化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采购环氧乙烷以“卓创资讯公布的月度挂牌均价
-大客户折扣”为原则进行定价,采购甲醇参考安讯思公布的相关地区出罐均价
确定;向泉州石化采购蒸汽系以“基准价格外加蒸汽用煤价格”为原则进行定价。
③ 关联采购价格与非关联采购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经核查,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向兖矿国宏、泉州
石化及其关联方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价格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价格的对比
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联采购平均 从其他供应商 平均单价差 平均单价
关联方 采购内容 单价(元/吨) 采购平均单价 异(元/吨) 差异比例
① (元/吨)② ③=①-② ④=③/②
甲醇 2,112.88 1,960.30 152.58 7.78%
兖矿国宏
二氧化碳 182.64 356.50 -173.86 -48.77%
环氧乙烷 5,648.14 5,944.07 -295.93 -4.98%
泉州石化及
其关联方
甲醇 2,387.08 1,960.30 426.78 21.77%
关联采购平 从其他供应商 平均单价差 平均单价
关联方 采购内容 均单价(元/ 采购平均单价 异(元/吨)③ 差异比例
吨)① (元/吨)② =①-② ④=③/②
甲醇 2,380.58 2,233.63 146.95 6.58%
兖矿国宏
二氧化碳 202.07 364.93 -162.86 -44.63%
环氧乙烷 6,227.71 6,832.67 -604.96 -8.85%
泉州石化及
其关联方
甲醇 2,545.18 2,233.63 311.55 13.95%
关联采购平 从其他供应商 平均单价差 平均单价
关联方 采购内容 均单价(元) 采购平均单价 异(元/吨)③ 差异比例
① (元/吨)② =①-② ④=③/②
甲醇 2,480.32 2,152.70 327.62 15.22%
兖矿国宏
二氧化碳 335.35 473.58 -138.23 -29.19%
注:泉州公司从泉州石化关联方中化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采购的环氧乙烷系泉州石化生产。
如上所示,发行人从兖矿国宏、泉州石化采购甲醇的价格与从非关联方采购
的甲醇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但鉴于:A.甲醇作为大宗商品,不同时间及不同区域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的采购价格均存在较大差异;B.上述表格系将关联交易平均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的
年度平均采购单价进行比较,比较结果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据此,上述平均单
价差异比例处于合理范围,发行人从兖矿国宏、泉州石化采购甲醇的价格和从非
关联方采购的价格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
发行人从兖矿国宏采购二氧化碳的价格低于从非关联方采购二氧化碳的价
格。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价格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为:A.发行人从兖矿国宏
采购的二氧化碳系通过管道进行输送,节省了运输成本;B.发行人从兖矿国宏采
购的是工业级二氧化碳,该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相对较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除
工业级二氧化碳外,还有更高级别的二氧化碳产品。据此,发行人从兖矿国宏采
购二氧化碳的平均价格低于从非关联方采购的二氧化碳平均价格具备合理性,不
属于重大差异。
发行人从泉州石化采购环氧乙烷的价格较非关联方采购价格差异较小。根据
发行人的说明,相关差异主要为运输成本,其采购的环氧乙烷系通过管道进行输
送,节省了运输成本。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
公司少数股东之间的关联采购均基于市场化定价原则,关联采购价格与非关联采
购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公允性。
(2)与控股子公司胜华新材料、胜华新能源少数股东的关联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高化学、ENCHEM 及其关联方签
署长期框架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并通过销售订单执行交易;交易价格均基于市场
化定价原则确定,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及原材料价格波动进行动态调整,与发行
人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高化学、ENCHEM 及其关联方销
售的主要产品(即当年累计销售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产品)价格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联销售平 向其他客户销 平均单价差 平均单价差
关联方 销售内容 均单价(元/ 售平均单价(元 异(元)③= 异比例④=③
吨)① /吨)② ①-② /②
六氟磷酸锂 156,404.28 143,082.42 13,321.86 9.31%
碳酸二甲酯 5,272.62 4,705.07 567.56 12.06%
ENCHEM
及其关联方
碳酸甲乙酯 10,624.70 8,470.27 2,154.43 25.44%
碳酸乙烯酯 6,521.17 4,529.20 1,991.96 43.98%
碳酸二甲酯 6,142.34 4,705.07 1,437.27 30.55%
碳酸二乙酯 12,507.51 10,426.42 2,081.09 19.96%
高化学
碳酸甲乙酯 10,364.79 8,470.27 1,894.52 22.37%
碳酸乙烯酯 6,159.70 4,529.20 1,630.50 36.00%
关联销售平 向其他客户销 平均单价差 平均单价差
关联方 销售内容 均单价(元/ 售平均单价(元 异(元)③= 异比例④=③
吨)① /吨)② ①-② /②
六氟磷酸锂 224,870.04 258,042.07 -33,172.02 -12.86%
碳酸二甲酯 7,501.59 6,381.28 1,120.31 17.56%
ENCHEM
及其关联方
碳酸甲乙酯 15,262.92 14,265.83 997.09 6.99%
碳酸乙烯酯 9,297.30 7,488.41 1,808.89 24.16%
碳酸二甲酯 9,480.67 6,381.28 3,099.39 48.57%
碳酸二乙酯 19,432.94 14,248.99 5,183.95 36.38%
高化学
碳酸甲乙酯 17,809.77 14,265.83 3,543.94 24.84%
碳酸乙烯酯 11,267.99 7,488.41 3,779.58 50.4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联销售平 向其他客户销 平均单价差 平均单价差
关联方 销售内容 均单价(元/ 售平均单价(元 异(元)③= 异比例④=③
吨)① /吨)② ①-② /②
六氟磷酸锂 233,269.61 222,450.63 10,818.98 4.86%
碳酸二乙酯 25,320.73 18,523.48 6,797.25 36.70%
ENCHEM
及其关联方
碳酸甲乙酯 22,914.36 20,027.46 2,886.90 14.41%
碳酸乙烯酯 14,286.50 10,331.78 3,954.72 38.28%
碳酸二甲酯 10,190.92 9,067.31 1,123.61 12.39%
碳酸二乙酯 19,217.11 18,523.48 693.63 3.74%
高化学
碳酸甲乙酯 19,596.77 20,027.46 -430.69 -2.15%
碳酸乙烯酯 11,072.85 10,331.78 741.07 7.17%
关联销售平 向其他客户销 平均单价差 平均单价差
关联方 销售内容 均单价(元/ 售平均单价(元 异(元)③= 异比例④=③
吨)① /吨)② ①-② /②
碳酸二甲酯 7,748.53 7,138.78 609.75 8.54%
碳酸二乙酯 15,531.84 13,851.18 1,680.66 12.13%
高化学
碳酸甲乙酯 13,189.14 13,774.62 -585.48 -4.25%
碳酸乙烯酯 10,301.29 8,359.09 1,942.20 23.23%
如上所示,发行人关联销售平均单价与非关联销售平均单价之间存在一定差
异,报告期内,平均单价差异比例呈现出波动性趋势。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
关联销售产品单价与非关联销售平均单价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就碳酸酯类溶剂产品而言,A.溶剂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不同时间销售产品
价格差异较大;B.高化学、ENCHEM 作为发行人溶剂类产品的主要客户,产品
需求量大,因此向高化学、ENCHEM 销售产品的价格将略低于小规模客户;C.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向高化学、ENCHEM 销售的主要为 S 级、电池级溶剂,该级别的产品价
格相对较高,向非关联方销售的溶剂除 S 级、电池级外,还包括工业级,因此向
高化学、ENCHEM 销售的溶剂均价整体高于非关联方销售价格。
就六氟磷酸锂等锂盐产品而言,2022 年,发行人向 ENCHEM 销售六氟磷酸
锂价格低于非关联方销售单价,系因发行人与 ENCHEM 于 2021 年签订的长期
采购协议中已约定 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12 月期间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基
于诚信原则及合同履行稳定性考虑,尽管 2022 年的六氟磷酸锂市场价格较 2021
年有所上涨,发行人仍以协议约定价格向 ENCHEM 销售而以市场价格向其他非
关联方销售。自 2023 年起,发行人基于市场化定价原则确定向 ENCHEM 销售
六氟磷酸锂的价格,但鉴于与 ENCHEM 的合作采取“当月定价、次月发货”的
模式,且 2023 年以来六氟磷酸锂的市场价格持续下降,导致 2023 年 1-6 月期间
内向 ENCHEM 销售的六氟磷酸锂均价整体高于其他非关联方销售价格。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新材料、胜
华新能源少数股东之间的关联销售均基于市场化定价原则,关联销售价格与非关
联销售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
(1)基本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因未能及时完整识别关联方,导致 2019-2021 年
度其与高化学之间的交易及 2021 年 4 月后其与 ENCHEM 及其控制的企业亿恩
科新能源科技(张家港保税区)有限公司、ENCHEM POLAND SP.ZO.O 的交易
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就前述情况,发行人已召开董事
会、股东大会进行补充确认,并对该等情况予以披露。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程序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如需)
是否履行
序号 审议事项
事前认 独立 披露程序
届次 召开时间 届次 召开时间
可意见 意见
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与关联方之
第七届董事会第 2022 年 4 月 2022 年 5 月 19
十五次会议 8日 日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于增加 2021 年关联方及调整 2021 第七届董事会第 2022 年 5 月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2022 年 5 月 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的议案 十七次会议 3日 东大会 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 2022 年 10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 2022 年 11 月
二十三次会议 月 18 日 东大会 10 日
关于追加 2022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第七届董事会第 2022 年 12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
预计总额的议案 二十八次会议 月 30 日 东大会批准
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与关联方之
第七届董事会第 2023 年 4 月 2023 年 5 月 19
三十四次会议 28 日 日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关联交易决策及披露程序瑕疵的影响
就上述关联交易决策及披露程序瑕疵事项,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进行补充确认,并就该事项予以公告。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四、
(二)
部分所述,相关关联交易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影响发行
人独立经营的情形。此外,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进行
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程序瑕疵事项被监
管部门处以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瑕疵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
人与上述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已履行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力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对外转让或注销关联方等方式将上述与控股子
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胜华新材料、胜华新能源的少数股东的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胜华新材料、胜
华新能源的少数股东的关联交易金额总体占比较低且定价公允,不存在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亦不存在生产经营依赖关联方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
的独立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四、(一)2.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将新增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部分所述,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违反发行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的情形。
【核查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胜华新材料及
胜华新能源少数股东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交易价格具备公
允性,发行人不存在生产经营依赖于前述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在报
告期内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已履行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对外转让或注销关联方等方式将上述与
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胜华新材料、胜华新能源的少数股东的关联交
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上述与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泉州公司、胜华新材料、
胜华新能源的少数股东的关联交易金额总体占比较低且定价公允,不存在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亦不存在生产经营依赖关联方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
人的独立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的情形。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8.3:关于控制权变更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2023年1月,融发集团、开投集团将其所持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石大控股,同时融发集团、开投集团、石大控股与郭天明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郭天明与石大控股拟在需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决议
的事项保持一致行动。2)公司豁免融发集团、开投集团前期关于不谋求公司控
制权等承诺,公司豁免经控集团、石大控股关于放弃公司8.31%股份所对应表决
权、提名权、提案权等承诺。3)上述事项生效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石大
控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背景及过程,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息披露情况,石大控股、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公司在战略布局、业
务发展、人员配置等方面的具体计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是否将对生产经营、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2)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是
否将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回复。经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题第(2)问回复内容需更新外,本题其他回
复内容未发生变化,现更新本题第(2)问回复内容如下: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核查工作:
【核查内容】
根据《胜华新材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募集说
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为 202,680,000 股,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即不超过 60,804,000 股。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股
本结构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3 年 6 月 本次发行后(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
序 30 日) 量上限 60,804,000 股)
股东名称/姓名
号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东营齐源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托普瑞思
公司
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
北京昕惟商贸
有限公司
北京铭哲恒达
科技有限公司
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石大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融
发集团、开投集团、郭天明、惟普控股)合计控制股权比例为 19.00%,北京哲
厚持有股权比例为 10.32%,北京哲厚已承诺不会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根据《胜华新材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募集说
明书(申报稿)》,为保证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以及主要
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中单一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累计认购股份
数量不得超过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3%。
因此,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西海岸国资局,本次发行不会导
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核查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口头反馈问题3:补充说明主要股东投反对票后又对本次发行不存在异
议的原因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核查工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控集团”)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的的访谈提纲;
决议、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告文件;
【核查内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相关董事此前在董事会审议上述项目的建设实施时
均投赞成票,且当时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和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为了顺利推进已
经公告的项目,抓住发展时机,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出发,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决策程序。虽然公司已与相关董事
进行了前期初步沟通,并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前将相关会议材料
发送至相关董事及监事,但公司和相关人员之间未能在审议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前就相关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有效具体沟通。
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出现反对票后,公司与相关董事、监事和股
东主要人员再次进行了积极沟通,针对反对理由和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一步进
行了解释与充分说明,同时,公司募投项目已陆续顺利完成环评、能评、安评等
前期手续,相关项目有序推进中。
经本所律师对经控集团的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经控集团控制的石大控股、开
投集团及融发集团此前对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投反对票,后续经控集团出具函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确认对本次发行不存在异议的主要原因为:
“胜华新材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开后,经控集团与胜华新材就本次募投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地沟通
与交流,胜华新材就此前经控集团控制的企业委派的董事及监事提出的反对理由
进行了充分说明与解释,经控集团及其控制的前述股东针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提
出的反对理由所涉相关疑虑及问题均已消除及解决。据此,经控集团同意胜华新
材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且对胜华新材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不存在异议。”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主要股东投反对票后又对本次发行不存在异
议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李诗滢
年 月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附件一:发行人现有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统一社会信 主要经营
序 法定代
公司名称 用代码/公司 场所/注册 注册资本 营业期限 持股结构 经营范围
号 表人
登记号 地址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
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
材料销售;电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用
山东省东 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
胜华新能 91370521788 营市垦利 125,000 万 2006.04.18 至 发行人持有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
源科技 4565988 区同兴路 元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100%股权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山东省东 胜华新能源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
胜华新材 91370500681 营市垦利 5,000 万元 2008.12.03 至 科技持有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料 741161G 区同兴路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葆霖贸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
易有限公司 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持有 1.80%股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权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东营博川
环保水务
山东省东
有限责任 胜华新能源
下简称 100%股权
“博川水
务”)
山东省东
营市垦利 胜华新能源
新能源技术开发利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
区开发区 科技持有
胜华新能 91370500MA 58,000 万元 2016.01.19 至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研发和销售。(依法须经
源 3C5PGC93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路以南、 ENCHEM 持
动)
石大路以 有 49%股权
西
东营石大 东营市垦 胜华新能源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依
维博化工 91370500596 利开发区 15,000 万元 2012.05.10 至
有限公司 552278C 市北外环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以下简 路以南、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称“石大 石大路以
维博”) 西
中国(山
东)自由 一般项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
贸易试验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区青岛片 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税港区莫 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斯科路 40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号办公楼 结果为准)
(A)
山东省青
岛市保税 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
青岛石大
有限公司
合B楼 活动)
青岛胜华 山东省青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
限公司
路 161 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办公 1201 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油制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中国(山
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办
东)自由
公用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
贸易试验
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其他化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路 40 号办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
公楼 122
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原油批发;第一类非
室(A)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
北京胜华 北京市朝
程和技术研究;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自然
创世科技 阳区朝阳
科学研究;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有限公司 91110108MA 公园南路 9,720 万元 2017.10.24 至 发行人持有
(以下简 018A5K4F 10 号院 7 人民币 2037.10.23 100%股权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称“北京 号楼 2 层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创世”) (02)201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福建省泉
热力生产和供应;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州市惠安
发行人持股 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
化持股 45%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
内(东桥
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镇)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香港中环
德辅道中
石大胜华 61-65 号 2,000 万美 2019.10.08 至 发行人持有
香港 华人银行 元 无固定期限 100%股权
大厦 6 楼
东京都港 1、化工药品、医药品、农药原料的进出口及销
区港南 售;2、化工药品、医药品、农药品原料的企划
石大胜华 70104-01-162 2,221.40 万 2021.09.01 至
日本 480 日元 无固定期限
伊斯特丸 股权 出口和销售;5、化妆品及其原料的进出口与销
大厦商务 售;6、医疗器械等工业设备器械的进出口与销
中心 425 售;7、生物医药相关材料和设备的进出口及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室 售;8、美容器具、健康器具的销售及进出口;9、
酒类销售及进出口;10、茶叶销售及进出口;11、
食品、化妆品、医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的开发及生
产;12、包装机械,包装材料的开发、生产、销
售及进出口;13、日用品杂货的开发、生产、销
售及进出口;14、咨询业务;15、与上述各项有
关的所有业务。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山东省济 发行人持有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宁市邹城 30%股权、北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
办公楼 1 矿国宏持有 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层 101 室 40%股权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捷克共和
石大胜华 国布拉格 2,600.00 万 2021.03.05 至 发行人持有 化学品、化学产品和化学混合物(如碳酸乙烯酯、
捷克 捷克克朗 无固定期限 100%股权 碳酸二甲酯、碳酸甲酯乙酯等)贸易
Karolinsk
a 街 66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号
武汉市青
山区八吉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
府街办事
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专用化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室卡位
动)
群登记)
发行人持有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腐品);以自有
山东省东 资产投资;新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营信泰合壹
石大富华 91370500MA 营市垦利 40,000 万元 2019.11.06 至 询、技术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新材料 3QX7FK4A 区同兴路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
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
活动)
新能源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新材料技术开发、
山东省东 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石大富华新
富华能源 91370521MA 营市垦利 1,000 万元 2019.12.16 至 化学品)、汽车配件、办公用品销售;物业管理
科技 3R7T661F 区同兴路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服务;房屋租赁;2-甲基-1-丁烯,液化石油气(仅
甲醇,1-丁烯,苯,2-戊烯,丙烷,1,3-二氯丙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烷,异丁烯,异辛烷,甲基丙烯酸甲酯[稳定的],
甲基叔丁基醚,1,2-二氯丙烷,1,4-二甲苯,1,
环氧丙烷,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环戊烯,甲苯,
正丁烷,丙烯,2,2,4-三甲基戊烷,1,2-二甲
苯,异丁烷,1-戊烯,碳酸二甲酯***仅限票据
往来方式经营,经营场所内禁止存放,不带有储
存设施的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中国(山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油制品销售(不含
东)自由 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
青岛石大
贸易试验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
富华化工
区青岛片 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批
科技有限 富华能源科
下简称 股权
京路 45 号 售;石墨烯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
“富华化
东办公楼 售;其他化工产品批发;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
工”)
三楼 304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室(A) 动)许可项目:原油批发;成品油批发(限危险
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山东省东 货物进出口;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
石大富华新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发行人持有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
四川省眉 90%股权、东
务;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山市高新 营盈嘉合壹
BQ53TK4F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园区金泰 伙企业(有限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路1号 合伙)持有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东营胜华 山东省东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
盈创新材 91370521MA 营市垦利 6,000 万元 2022.09.26 至 眉山公司持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BYTGWL5G 区同兴路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有 100%股权
司(以下 198 号 (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
简称“胜 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华盈创”) 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环氧丙烷、二氯丙烷、丙烯、液化石油气、碳酸
垦利南外 二甲酯、丙二醇、甲基叔丁基醚、生物质燃料、
垦利分公 91370521782 环路以 2005.10.14 至 燃料油、液态烃、混合芳烃、乙烯料生产(有效
司 314871C 南、博新 无固定期限 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
路以东 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营市垦
胜华新能
利区南外
源科技
环路以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碳酸乙烯酯
(东营) 91370521664 2007.07.05 至
有限公司 415399H 无固定期限
路以西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垦利分公
(后李
司
村)
山东省青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胜华新材
岛市黄岛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
料研发 91370211MA 500 万元人 2023.01.04 至 发行人持股
(青岛) C76TQD98 民币 无固定期限 100%
路 117 号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室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
发行人持股 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四川省乐
胜华新能 70%、陕煤集 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
山市五通
源科技 91511112MA 100,000 万 2023.01.06 至 团榆林化学 材料销售;电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用
(乐山) C6BNAJ66 元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榆高化工有 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
镇桥沟街
有限公司 限责任公司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
持股 30%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山
东)自由
贸易试验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
区青岛片 理;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国内贸易代理。
区前湾保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CJHB412T 人民币 无固定期限 100%
京路 45 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东办公楼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二楼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A)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备案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记表 理局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记表 理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记中心;应急管理部化
学品登记中心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
记表 利区分局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理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记表 理局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
学品登记中心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理局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
记表 利区分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
利区分局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
记表 利区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记表 理局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理局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
记表 利区分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
学品登记中心
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
保税功能区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
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
记表 管理局
记中心;应急管理部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学品登记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记表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登
学品登记中心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
记表 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记表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
学品登记中心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记表 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记表 理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理局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
学品登记中心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
案表 利区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记表 理局
青岛前湾保税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公司名称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备案单位
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记表 理局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
记表 利区分局
注 1:2022 年 7 月 7 日,因 20 万吨/年生物燃料装置单元等相关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后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
理局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同意对胜华新能源科技上报的前述相关重大危险源核销材料准予核销。
注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拟注销石大维博,该证书到期后不再续期。
注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因富华能源科技不再从事具体生产任务,该证书到期后不再续期。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新增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一种通过二氧化碳和甲醇直接反应制备碳酸二甲酯的
方法
发行人、胜华新能
源科技、眉山公司
发行人、胜华新能
源科技
发行人、胜华新能
源科技
胜华新能源科技、 高强度高模量聚酯-聚碳酸酯共聚物、其制备方法及应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 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料技术与工程研究
所
胜华盈创、眉山公
司
具有氟化氢回收系统结盐堵塞处理功能的氟苯制备装
置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