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核心经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
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
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拟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
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能力、态度等进行评价,考核评价做到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实现股
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
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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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不含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
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行政中心、财务中心、总经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负责向薪酬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行政中心、财务中心、总经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
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 考核年度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数,考核各年度营业收 预设最高指标(B) 26% 33% 40%
入增长率(A) 预设基础指标(C) 20% 27% 34%
A≥B D=100%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
A<B 且 A≥C D=A/B*100%
长率指标完成度(D)
A<C D=0
各考核年度公司实际可行权比例 当期计划可行权比例×D
注:上述所列营业收入为:1、公司合并报表经审计数据;2、包括宏川智慧及其下属
控股子公司的码头储罐收入、化工仓库收入、物流链服务净收入、智慧客服收入及货物监
管费、代理报关费等其他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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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分
别对应行权系数区间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良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个人行权系数(Z) 90%-100% 70%-89% 50%-69% 20%-49%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各期实际行权数量=各期可行
权额度×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完成度(D)×个人行权系数(Z)
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公司行政中心、财务中心、总经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
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
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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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
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记录归档
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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