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金轮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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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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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金轮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物产中大金轮蓝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金轮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
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证券账户卡、授权委
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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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
的《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金轮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
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的方
式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 10:00 在江苏省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 6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募
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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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3 年 9 月 5 日)下午 3:00 时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债券代码:128076)的债券持有人。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轮转债”
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
根据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表,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及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均以现场表决方式参会,代表有表决
权的债券张数 1,500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150,000 元,占本
期未偿还债券面额总值的 0.0703%。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外,本所律师通过远程通讯方
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审议《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即《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 1,500 张,占出
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1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会
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
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0%。本议案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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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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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
有限公司“金轮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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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靖 熊 川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