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鸿集团: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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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查阅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在对晋永甫先生、杨承明先生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等情
况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同意提名晋永甫先生、杨承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聘任杨承明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职务,聘任吴盛先生、温成刚先生、李
炎洲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聘任温成刚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的方式
和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经查阅上述人员的个人简历,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第148条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三)经了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资历、专业素
养等情况,认为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综上所述,一致同意聘任杨承明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职务,聘任吴盛先生、温
成刚先生、李炎洲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聘任温成刚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
问职务。
                  独立董事:马野青、王延龙、丁   宏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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