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卫
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江苏嘉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一致认为:
券法》及《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减少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避免
未来可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本次交易,按照公平、
公正的原则,依据评估结果公允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致通过本议案,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