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可立
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可立克”
)的独立董事,在
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调整在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
整的相关规定,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
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并同
意以 6.91 元/股向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秋英、阎磊、陈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