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118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260,000 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
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
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
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3 月 30 日、2023 年 4 月 20 日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
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3-052)。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分别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包头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了两笔融资业务,具体情
况如下:
申请总额不超过 8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同意为公司上述融资提供担保,并与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3 年,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担
保的金额需根据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确定。
保金额为 50,000 万元,担保期限 3 年。
金额为 25,00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日晟
矿业同意为公司上述融资提供担保,并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 3 年。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需根据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确
定,故金日晟矿业本次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25,000 万元,担保期限 3
年。
上述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
品销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3 年半年度
营业收入 405,840.85 179,264.12
项目 2022 年度 2023 年半年度
利润总额 113,185.48 59,472.33
净利润 97,672.51 50,450.30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 1,098,328.77 1,066,207.46
总负债 477,788.16 538,895.43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254,560 287,660
流动负债总额 208,072.16 298,818.99
净资产 620,540.61 527,312.03
注:2022 年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 年半年度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公司实际发生
对外担保金额为 86,5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 186,060 万元;
无大额诉讼和仲裁。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对公司
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四、担保协议及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金日晟矿业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
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本金(贷款或垫款等)人民
币(大写)捌亿元整和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与
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
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
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债权人根据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
自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本合同经双方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三)金日晟矿业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订的《最高额
保证合同》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3 年 9 月 5 日至 2026 年 9 月 5 日止,在人民
币(大写)叁亿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
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
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
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
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指债务发生时
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
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
保证业务合同》
证人的保证担保”作为乙方提供票据保证的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196,500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67%。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
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