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激励
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
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