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物产金轮 公告编码:2023-048
债券代码:128076 债券简称:金轮转债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15:00。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8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987,234股,占公
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8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所持具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20,924,203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0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所持具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0,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2,890,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1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9524%;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股份的 20.4762%;弃权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
份的 78.5714%。
(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2,901,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50.9524%;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20.4762%;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股份的 28.5714%。
(三)《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2,901,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50.9524%;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20.4762%;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股份的 28.5714%。
(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2,901,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50.9524%;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20.4762%;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股份的 28.5714%。
(五)《关于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同意 31,997,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8%;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134%;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50.9524%;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20.4762%;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股份的 28.571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振律师和周德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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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