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23-045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23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2日15: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宇鹏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2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3,362,845股,占本
公司总股份数的3.449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7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233,612,84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7.1093%。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第六届董事候选
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宇鹏先生、李文静先生、李玉晓先生、万鹏先
生、李新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会议选举通过之
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59,730,0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5.36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7,18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5.8446%。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56,434,0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5.08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3,886,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4.4337%。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56,429,6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5.0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3,882,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4.4318%。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56,349,2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5.08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3,801,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4.3974%。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57,349,5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5.16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4,802,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4.8256%。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国福先生、王学斌先生、王伟先生、葛夫连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会议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56,857,0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5.1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4,30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4.6147%。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56,857,0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5.1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4,309,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4.6147%。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56,747,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5.1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4,199,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4.5677%。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56,641,1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5.1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4,093,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4.5223%。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59,836,5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5.3687%;反对股份56,254,8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7,289,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5.8902%;反对股份56,254,803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4.0804%;弃权股份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95%。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71,262,7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6.3083%;反对股份44,828,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88,715,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0.7812%;反对股份44,828,603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9.1893%;弃权股份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95%。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59,744,7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5.3612%;反对股份56,346,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7,197,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5.8509%;反对股份56,346,603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4.1197%;弃权股份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9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