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
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
员,均与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激励对象中
无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并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9 月 12 日为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会主席(签名):
监事(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