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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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3                公司简称:建发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6
   (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6
   (九)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18
一、释义
 (修订稿)。
 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
 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中层管理人员。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还债务的期间。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建发股份提供,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
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
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
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激励计划对建发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建发股份的任何投
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
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建发股份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建发股份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
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171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建发股份对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
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建发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由上市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拟定和修订,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建发股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核心员
工采取的长效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此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94 人,具体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
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2,835.20 万股,总计约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83,520.05 万股的 1.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
预留权益。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的比例
 郑永达      董事长             20     0.71%    0.007%
 林茂      董事、总经理           20     0.71%    0.007%
 陈东旭    董事、副总经理           15     0.53%    0.005%
 王志兵      副总经理           15     0.53%    0.005%
 江桂芝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5     0.53%    0.005%
 许加纳      财务总监           15     0.53%    0.005%
 中层管理人员(合计 288 人)    2,735.20   96.47%   0.965%
        合计           2,835.20   100%     1.00%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值)的 40%确定。
(四)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
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半年度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
本计划进行限售。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3%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3%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4%
           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止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
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4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5.4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60%
(六)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分位值水平;相比于 2018 年度,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不
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19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
比重不低于 90%。
  注:1、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
改造项目”和“钟宅畲族社区旧村改造项目”。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2023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1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1.18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
           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1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低于90%;
           (1)2022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1.20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
           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2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2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低于90%;
           (1)2023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1.22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
           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3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3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低于90%。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批发与零售业-批发业”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该
行业分类中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 A 股上市公司且不包括“ST”公司,再加入主营业
务相近的厦门象屿。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行业样本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证监会行业分类发生变化等情况,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公司董事会将剔除
或更换该样本。
更后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更换同行业公司和对标企业。
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
数不作调整,以 2019 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村改造项目”和“钟宅畲族社区旧村改造项目”。
及后续各解除限售期计算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时,剔除重组收益或亏损、商誉减值、收
购企业后续经营损益(如有)等一切与该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因素的影响。
年实现特殊收益、亏损或形成商誉但无相应现金流入或流出等特殊情况的,则在后续解除
限售期计算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时,剔除上述特殊收益、亏损或商誉减值的影响。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4)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
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称职及以上、待改进、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评价
表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    称职及以上              待改进        不称职
      个人解锁系数     1                 0.8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锁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
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对标公司选取
  在证监会“批发与零售业-批发业”上市公司中选取 27 家与建发股份主营业
务相近的公司,再加入厦门本地主营业务与建发股份相近的厦门象屿,最终选
取 28 家上市公司作为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的业绩对标企业。
  按照以上标准筛选出 28 家对标上市公司信息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金来源、获授条件、时间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建发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175 号文》等相关规定。
(二)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建发股份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
文》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内容。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建发股份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激励计划中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在有效保护现有股东的同时,
形成了对激励对象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因此,激励计划能够较好的将激励对象
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
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建发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
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建发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175 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对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2,835.20 万股,总计约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83,520.05 万股的 1.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
预留权益。
  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建发股份
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建发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
授出额度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175 号文》第十四条
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对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4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5.4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或者前 1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6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建发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价格的确定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175 号文》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激励计划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在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建发股份不存在
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
(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
查意见
  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的相关规定,且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存在 2 年限售期,3 年解除限售期,体现了计划的长
期性,同时对解除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防止短
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建发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间安
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175 号文》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建发股份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
相关规定,建发股份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
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
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
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解
除,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
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
益工具数量。
  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
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完成登记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
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
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
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
建发股份在激励计划中的会计处理部分已对计量、提取和核算的股权激励成本
费用做出相应说明。且该计量、提取和核算的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
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
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正相关变化。
  因此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
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建发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每股收益、营业收入增长率及营业利润占
利润总额的比重。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重要指标。
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有效反映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及市场份额情况。营业利润
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益在企业整体收益中的比重。
  公司对个人设置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
全面的综合评价。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建发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业绩指标选择及设置符合
《管理办法》《171 号文》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论证分析,而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
告原文为准。
划的实施尚需以下法定程序:
 建发股份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建发股份第九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建发股份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的独
立意见》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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