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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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379号
致: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浙江东日”)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孔舒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
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和遗漏。
法律意见书
司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获得如下批准
及授权: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经核查认为列入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意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温国资委[2023]10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出具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
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3
年9月12日。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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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区间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根据该文件,浙江东日已于2023
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3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
案)》,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1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1,030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95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95万股。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12日为首次授
予日,向9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2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12日为首次授
予日,向9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2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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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因此《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首次授予
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
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须就本次
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3H1379”《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日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张 声
签署:
经办律师:孔舒韫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