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韩巧林先生、戴正春先生、陈松林先生、刘志峰先生的简历,其
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以上人员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我们同意聘任韩巧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戴正春先生、陈松林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聘任刘志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居荷凤 苏旭平 唐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