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
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作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
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
一、
独立意见
根据《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新疆
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740 名激励
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2.80 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
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议案》
。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二、
议案》
公司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
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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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炼生 姚毅 袁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