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68 证券简称:蓝天燃气 公告编号:2023-052
债券代码:111017 债券简称:蓝天转债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630 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同意河南蓝天燃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气”“公司”“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 87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 6 年,募集资金
总额为 8.7 亿元,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10,000,000 元
后,本次发行可转债实收募集资金为 8.6 亿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56,725,657.95 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对本次发行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3)第 321001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
公司、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新郑蓝天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和使
用,并已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
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保荐人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截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元)
河南蓝天燃气 兴业银行股份 468020100100045624 86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驻马
店分行
河南省豫南燃 兴业银行股份 468020100100045003 0
气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驻马
店分行
河南蓝天新长 中国光大银行 57060188000051346 0
燃气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分行
河南蓝天新长 浙商银行股份 4910000210120100010132 0
燃气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郑州
分行
新郑蓝天燃气 中国银行股份 261188122331 0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驻马
店分行
新郑蓝天燃气 上海浦东发展 76180078801300002367 0
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郑州分行
注:以上专户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除本次可转债的相关发行费用后除用于“驻马店天然气管网村村通工程”项
目、“长垣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新郑蓝天燃气有限公司次高压外环及
乡村天然气管网建设工程”项目外,剩余全部金额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借
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
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
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
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
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特此公告。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