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在审阅相关文件资料
后,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部分核
心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
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必要性。
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
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事项。
独立董事:
顾光、李明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