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
让新能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有利于公司资产结构调整,进一步有效聚焦天然气主
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股权转让交
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唐稼松、张余、初源盛、王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