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
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已经天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相关鉴证报告,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必
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全体股东谋求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部分闲置的募集
资金不超过 10,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三、关于为子公司 2023 年新增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 2023 年新增银行
综合授信提供相关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公司此次担保是为了确保公
司及子公司按照既定发展战略,为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满足其融资及履
约需求;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
管理;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岱松、陈国颂、吴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