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深圳普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
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
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9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 188 名激励对象
授予 809.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1.00 元/份。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实强 尹 伟 蔡翘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