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此次对外投资标的具有一定稀缺性,且属于国家重点发展行业领域,交易方
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自有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对外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按照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会
议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对外投资所需,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公司大股
东控制的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用符合行业惯例,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此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提请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伟良(签名):
平 衡(签名):
高 琪(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