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盛集团: 健盛集团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证券之星 2023-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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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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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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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   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   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   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
   等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大会召开期间,股东(或股
   东代表)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股东(或股东代
   表)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
   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四、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含受托股份数额)
   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每一发言人发言,
   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适当延长;针对同
   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五、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数额享有
   一票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
   对”、“弃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
   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六、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采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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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   本次会议由 2 名计票人、1 名监票人(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
  行现场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八、   公司董事会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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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21 日 14 点 00 分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9 月 12 日
    主 持 人:董事长张茂义先生
      一、    宣布会议开始
         及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并同时
         宣布参加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二、   会议议案
序号                     提案内容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三、    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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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五、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结果。
六、   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七、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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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已于 2023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理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对上述议
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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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
          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财务负责人周万泳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
        周万泳先生申请辞去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职务,公司副总裁人数相应减少。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
        内容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本公司称总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本公司称
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七名,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六名,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请各位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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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健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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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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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以及前款的规
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
送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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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工作。上
市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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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公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上市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对独立董
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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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
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专
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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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
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
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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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本制度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
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
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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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
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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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
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
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
上应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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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关于董事法律责任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独立董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
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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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超过”、“高于”都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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