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有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
已取得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
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
期的归属事宜。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
定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
四、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及实际
情况而确定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变更并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
途并注销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迟国敬 凌 鸿 李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