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
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
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条件。
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刘翰林、张玉利、曹衍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