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3年9月)

证券之星 2023-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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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级别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
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
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根据相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
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聘任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
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
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
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
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经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
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
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
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
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经费及其津贴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公司有关事务职权中,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
责承担。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及其他专业机构的费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
  (三)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报酬或津贴,报酬或津贴的标准由董
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定义的用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细则未规定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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