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3年9月)

证券之星 2023-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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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
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地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纳入公司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
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
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
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
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
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
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
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
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
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
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年报、半年报时,应当编制年度和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还应
当披露相关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清偿情况。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
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
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
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
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
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
罢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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