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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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
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
行有效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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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下同)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况的统计结果;
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
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
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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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
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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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关于股东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山
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开。
上午 9:3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董事长(代行)黄治华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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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
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
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
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1,027,7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4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64,219,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12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总数的 12.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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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12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55,246,7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747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和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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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关联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3,0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28.6178%;反对 181,578,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71.1386%;弃权 6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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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同意 4,3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 94.7541%;弃权 6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08,464,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7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871,329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0921%。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276,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76,90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孙海滨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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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
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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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页 无 正文, 为 《 山东 鑫同 律 师 事 务 所关 于山 东 东 方海洋 科 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 23 年 第二 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 见书》 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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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三年 九月 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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