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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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
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
行有效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www.cninfo.com.cn,下同)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况的统计结果;
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
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
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
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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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关于股东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山
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开。
上午 9:3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董事长(代行)黄治华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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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
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
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
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1,027,7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4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64,219,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12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总数的 12.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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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12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55,246,7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747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和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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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关联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3,0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28.6178%;反对 181,578,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71.1386%;弃权 6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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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同意 4,3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 94.7541%;弃权 6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08,464,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7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871,329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0921%。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276,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76,90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孙海滨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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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
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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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 页 无 正文, 为 《 山东 鑫同 律 师 事 务 所关 于山 东 东 方海洋 科 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 23 年 第二 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 见书》 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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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
                               负 责 人:
                               二○二 三年 九月 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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