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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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电话/Tel:010-65890699 传真/Fax:010-6517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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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 2023 第 0365 号
致: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鸿日达”)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公司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和《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
于 2023 年 8 月 19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经本所律
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 13:30 时在江苏省昆山
市玉山镇青淞路西侧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如期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3,255,2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1372%。其
中: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的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524,1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1890%。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 2023 年 9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 5 名董事、3 名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
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
下议案:
   表决情况:132,528,192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568,000 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752%;反对 24,100 票,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0.5248%;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表决情况:132,528,192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568,000 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752%;反对 24,100 票,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0.5248%;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和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情况:132,528,192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568,000 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752%;反对 24,100 票,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0.5248%;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王玉田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128,028,192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8,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4808%。
  (2)审议通过《选举石章琴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128,028,692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8,5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4917%。
  (3)审议通过《选举姚作文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128,028,193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8,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4808%。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选人的议案》,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沈建中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128,028,192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8,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4808%。
  (2)审议通过《选举张建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128,028,693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8,5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4917%。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选人的议案》,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朱大伟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128,028,193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8,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4808%。
  (2)审议通过《选举阳菊梅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128,028,692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8,5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4917%。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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