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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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
托,指派胡妍琦律师、李武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二○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
 ),并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
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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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中的有关规定。
月 11 日下午 2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符合《公司法》
        《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
司法》
  《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议事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11 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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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2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议案 1:关于调整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孙公司东大泉州公司新建 24 万吨/年聚醚多元醇
项目的议案。
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办法、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
       《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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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5,666,02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220,490,3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905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5,175,6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3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002,486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0.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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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公司章程》
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
       《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
法,有效。
主持,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
《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如下:
  议案1. 关于调整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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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
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218,663,539股股份未计入本
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5,811,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82.9960%;反对1,19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11,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960%;
反对1,19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04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孙公司东大泉州公司新建 24 万吨/年聚醚多元醇项
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4,475,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4724%;反对1,17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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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11,786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960%;反对1,172,8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483%;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议事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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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章)
                                                 负 责 人:胡妍琦
                                                 见证律师:胡妍琦
                                                 见证律师:李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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