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3- 022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2021 年 8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相关公告。
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锁定
期已届满,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持股计划锁定期
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和《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24
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届满后,本持
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公司业绩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处置。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
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
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开立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帐户”中所持有的 9,118,384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9 月 9
日非交易过户至“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
计划”专户,过户股票数量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61%。
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于 2023 年 9 月 10 日届满,本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股份全部解锁,共 9,118,384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1%。
二、本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后续安排
(一)考核完成情况
根据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和《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持股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年增长不低于 15%(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苏亚审
[2022]737 号)和 2022 年度审计报告(苏亚审[2023]736 号),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增长 20.14%且 2022 年营业收入较 2021 年增长
(二)后续安排
鉴于本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根据公司《第一期核心骨
干持股计划》和《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
持股计划资产,并根据本持股计划的相关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
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
券欺诈行为。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变更和终止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
转出且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
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
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以
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较长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管理委员会委
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限可以延长。
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
管理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1)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
转出且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
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
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
以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较长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管理委员会委
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