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补选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
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胡海华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
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胡海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
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留平、温德成、赵毅红
二O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