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
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
二、关于转让参股公司 49%股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出售杭州热联华铁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剩余股权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整合及优化现有资源配置,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风
险,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更好地完成公司战略布局。
本次出售股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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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张雷宝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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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许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