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与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就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制定了较为完整的控制流
程和体系,投资风险总体可控。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
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有利于规避相关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降低经营风险,借助期
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增强财
务稳健性。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有
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公司编制了《关于开展与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
行性分析报告》,就开展的与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
行了相关风险和可行性分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开展与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主营业务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同
时,公司已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明确风险应对措施,交易业务
风险可控。
公司编制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就开展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了相关风险和可行性分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褚君浩、蔡绍宽、乔久华、杨钧辉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