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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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H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茲 通 告 龍 源 電 力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星 期 三)緊 隨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A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結 束 後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阜 成 門 北 大 街 6 號(c 幢)3 層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公
司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以 處 理
下 列 事 宜:
特別決議案
承董事會命
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唐堅
董事長
中 國 北 京,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於 本 通 告 日 期,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為 唐 堅 先 生 和 宮 宇 飛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田 紹 林 先 生、唐 超 雄 先 生、王 一 國 先 生 及 馬 冰 岩 先 生;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魏 明 德 先 生、高 德 步 先 生 和 趙 峰 女 士。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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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二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二 日(星 期 五)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星 期 三) (包 括 首 尾 兩
天 在 內),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本 公 司 之 未 登 記 H 股 股 份 持 有 人 最 遲 須 於 九 月 二 十 一 日(星 期 四)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將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送 呈 本 公 司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作 登 記,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1712-1716
號 舖。
論 代 理 人 是 否 為 股 東)出 席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並 代 其 投 票。
法 人,則 須 加 蓋 法 人 印 章 或 由 其 董 事 或 正 式 授 權 的 代 理 人 簽 署。
二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星 期 二)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交 回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户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M 樓
方 為 有 效。如 委 託 書 由 委 託 人 以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授 權 的 其 他 人 士 簽 署,
則 該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須 經 公 證 人 核 證。經 公 證 人 核 證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連 同 委 任 受 委 託 代 表 的 委 託 書 須 於 委 託 書 所 述 相 同 時 間,送 呈 指 定 地 點。
任 何 人 士,均 可 代 表 委 託 人 出 席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行 承 擔 其 交 通 及 住 宿 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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