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3-040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项目概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披
露了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十一科技”)中标盛虹动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虹动能”)发
包的储能电池超级工厂和新能源电池研究院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事
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sse.com.cn
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重大项目工程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5)。
二、项目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子公司十一科技发来的通知,十一科技与盛虹动能就本项目
一、二、三标段分别完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正式签署,三个标段
合同金额(含税)合计约人民币 17.48 亿元。
三、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盛虹动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承包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储能电池超级工厂和新能源电池研究院一期项目一标段(2#
食堂)
(2)工程地点:张家港市光束汽车北侧
(3)工程内容及规模:建筑面积约 5,658.48 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
(4)工程承包范围:包含桩基工程、土方工程、主体工程、二次结构、精
装修系统、外墙装饰工程(含玻璃幕墙)、机电工程(含风机、VRV 空调等)、
消防工程,不含软装家具家电、厨房设备。乙方配合甲方提供相关报建资料。
(1)工程名称:储能电池超级工厂和新能源电池研究院一期项目二标段(3#
电芯工厂、物流中心、系统集成工厂 9#~11#、16#连廊、6#、7#门卫、室外配套)
(2)工程地点:张家港市光束汽车北侧
(3)工程内容及规模:建筑面积约 158,473.65 平方米
(4)工程承包范围:3#电芯工厂、物流中心、系统集成工厂、9#~11#、16#
连廊、6#、7#门卫、建筑面积约 158,473.65 平方米:桩基、基坑支护、土建、钢
结构、幕墙、水电、消防、暖通、装饰、室外配套。
(1)工程名称:储能电池超级工厂和新能源电池研究院一期项目三标段(2#
原材料库、NMP 精馏硬化区、2#动力站房、2#电解液库、危废库、2#成品库、
固废库、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消防泵房、包材循环库、7#~8#连廊、15#连廊、
(2)工程地点:张家港市光束汽车北侧
(3)工程内容及规模:建筑面积约 42,192.98 平方米
(4)工程承包范围:2#原材料库、NMP 精馏硬化区、2#动力站房、2#电解
液库、危废库、2#成品库、固废库、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消防泵房、包材循
环库、7#~8#连廊、15#连廊、5#、8#门卫;建筑面积约 42,192.98 平方米:土方、
桩基、基坑支护、土建、钢结构、水电、消防、暖通、装饰、洁净系统、室外配
套。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9 月 15 日。(具体以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签发的工
程开工令时间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一标段 2024 年 6 月 20 日,二标段、三标段 2024 年 8 月 20
日(不含局部道路)。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12 月 30 日。
一标段完工总工期 280 日历天,二标段、三标段完工总工期 340 日历天,项
目竣工总工期 472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
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一标段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 25,868,163.82 元(人民币(大写):
贰仟伍佰捌拾陆万捌仟壹佰陆拾叁元捌角贰分)。
二标段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 1,164,825,295.72 元(人民币(大写):
壹拾壹亿陆仟肆佰捌拾贰万伍仟贰佰玖拾伍元柒角贰分)。
三标段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 557,550,096.37 元(人民币(大写):
伍亿伍仟柒佰伍拾伍万零玖拾陆元叁角柒分)。
行调整的变更费用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即工程验收后对变更部分进行结算,
若合同签订后无变更发生,合同结算价格即为合同签约价格。
(五)违约责任
范文本》GF-2020-0216 的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
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验收)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
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0)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及其附件中规定的质量或技术规
格要求的,则应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单月或同一设备/材料累计二次以上来
料不良的,则按当批次供货金额的 1.5 倍承担违约金。
(11)对于工程中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其他问题的,即使工程己被发包人
实际使用,发包人也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需在发包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开始进行整改以达到合同要求。未限期整改的每项次处罚 2,000~20,000 元。
(12)如果承包人工作问题而造成周围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的毁坏,由承
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造成的损失。
(13)如果因承包人故意、过失等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在相应
范围应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
(1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损失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①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人民币 40 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②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人民币 30 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③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人民币 20 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④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人民币 10 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污染,被行政主管部
门通报处罚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进行整改,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必须承担 5
万元违约金。
(16)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
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必须承担 10 万元违
约金,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17)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严重延误而影响发包人进度的,发包人有
权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施工,所涉及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且发包人有权向承
包人追责。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有权
直接从承包人工程价款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给发包人。
(六)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生效
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合同的签署体现了十一科技在国内新能源工程领域的重要地位。项目相关收
入将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进行确认,受实际开工日期及工程进度的影响,
合同的履行对公司 2023 年度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
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合同的履行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突发意外事件、发包方支付实际情
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同时合同结算金额以本项目最终竣工
结算金额为准。子公司十一科技将严格把控项目进度、施工管理和资金回笼,统
筹做好项目管理以防范风险,但不排除存在尚未预见的不利因素。
公司将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并做好后续的信息披露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相关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