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已获得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 审核通
过,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的批复。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进行,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
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授权公司董事长与主承销商协商一
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
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二、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
作》,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
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将按照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
署等相关事项。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和使用,符合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的管理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
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牛晓峰 焦磊鹏 任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