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专业知识和决策、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梁杰、吴凤君、何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