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
规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8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予条件已成就。
排。
公司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有机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8 日,
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21.5827 万股。
三、关于开展境外项目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越南公司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考
虑。通过境外投资,可以更好地满足国际客户需求,加快海外市场的布局和提高
就近服务客户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知名度,促进公司可持续
发展,符合公司战略规划。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境外投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海泉 武进锋 王朝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