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市博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有利于进一步充盈公司主营业务现金流,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
资金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广志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峰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