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君实生物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上
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真
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并对《关于对外投
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作出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公司对外投资构成
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
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ROY STEVEN HERBST、钱智、张淳、冯晓源、孟安明